[摘要]2009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进一步完善了烟产品消费税。同年7月,税务总局又正式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收紧了白酒企业的避税通道。本文阐述了消费税的现状,对最新烟酒消费税政策调整措施进行了具体分析。
[关键词]烟酒;消费税;调整;措施
一、消费税形成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二、烟酒消费税现状及原因
199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我国对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分别按25%和15%的税率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征税,对啤酒则实行从量定额的征税办法,每吨啤酒的单位税额为220元。烟分别按甲类卷烟45%、乙类卷烟40%、雪茄烟40%和烟丝20%的税率实行从价定率的征税办法,当时甲、乙类卷烟是以每大箱销售价格是否超过780元来划分的。1998年7月1日,国务院对卷烟消费税进行了一次调整:一是按销售价格的高低重新划分了甲乙丙类卷烟;二是消费税率有了变化。新政策规定的甲类卷烟是指卷烟生产企业每大箱(5万支)销售价格在7500元以上(含增值税)的卷烟,其消费税税率为50%;乙类卷烟是指每大箱销售价格高于2500元(含增值税),低于7500元(含增值税)的卷烟,其消费税税率为40%;丙类卷烟是指每大箱销售价格在2500元以下(含增值税)的卷烟,其消费税税率为25%。然而,我国目前的消费税设计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1、税率的确定不科学。我国现行的消费税税率确定的出发点不是调节消费行为,而是为了平衡财政收入,因此,具有不科学性。我国绝大部分消费品都实行从价定额或比例税率计征,只对啤酒、黄酒、汽油、柴油实行从量定额。我国的消费税法,对那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规定按定额税率课征,而对那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变化较大,且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规定按比例税率课征。
2、计税方式不合理。我国消费税采用价内税计税方法,而价内税缺乏透明度。消费者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被动赋税的,降低了其本身的透明度,削弱了消费税正确引导消费、调节消费结构和限制某些消费品消费的作用。因此,采用价内税的计税形式不利于消费税作为调节
经济杠杆的作用,不利于增强我国公民的税收法律意识,不利于我国税收法律建设。
3、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合理。一方面,现行消费税把某些生活必需品和少数生产资料列入了征税范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都发生了很大提高,一些过去被认为是高档消费品的商品已逐步成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或生产资料,如摩托车、啤酒、黄酒、酒精、轮胎等商品,对这些消费品或生产资料征收消费税,势必限制人们的消费,部分行业生产发展受到影响。另一方面,现行消费税未把一些高档娱乐消费纳入征税范围。 4.消费税征收监管不到位 由于我国消费税设计不合理,长期以来,我国白酒消费税执行过程中一直存在着“转移定价”的巨大漏洞,相当一部分酒企将白酒低价出售给自己设立的销售公司,然后再高价出售给经销商,以此达到避税的目的,这造成了国家大量税款流失。 烟行业也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审计署发布的审计结果公告中显示,酒类生产企业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明显压低产品出厂价从而少缴消费税的情况比较突出。
三、消费税政策调整措施和建议
1、完善消费税的课征范围。我国应扩大消费税的课税范围,由现在的有限型过渡到中间型。具体做法为:(1)选择保健食品、高档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美术制品、裘皮制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征税后不会影响人民生活水平的奢侈品课征消费税。(2)将目前尚未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高能耗产品、资源消耗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适当调高现行一些应税消费品的税率水平。(3)对酒精、公共汽车轮胎、建筑车辆等生产资料及人们生活必需品应停止征收消费税。
2、构建“绿色”税收体系。为了增强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建议对课征制度作如下调整:(1)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使用,推动汽车燃油无铅化进程。(2)将那些用难以降解和无法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的各类包装物、一次性电池、塑料袋和餐饮用品、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里昂等产品列入征税范围。
3、改革消费税的计税方式。在计税方式上,将我国现行的价内税改为国际通用的透明、公开的价外税,与增值税相同,在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税款和价款。这样,消费者在购买消费品时就可以知道所承担的消费税款。
4.加强对烟酒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强调对烟酒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时纠正税率适用错误等政策问题,加强白酒消费税日常管理,查漏补缺,保全税基,增加收入。
“税为国之本,财为税之源”。税收是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维持政权的物质保证。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消费领域的变更,有必要不断改进消费税领域的征收管理以及监管,使之符合社会发展现状和人们群众的利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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