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范 围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危险物品生产、使用、装卸、入库保管、运输及易燃易爆物品
的管理职责和内容。
第二条 第三条
1. 2. 3. 4. 5. 6.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危险物品有关管理事项。 本制度依下列法规、制度和标准编制:
《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化学危险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
物品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水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放射性物质。
第二节 职 责
第五条 第六条
组织实施公司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是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组织实施公司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协助部门是有关的生产、使用、经营、储运部门。
第三节 生产和使用
第七条
禁止利用民用地下建筑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八条 车间应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
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 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第九条
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其操作人员必须落实防护措施。 1、安全技术措施
(1) 改革工艺技术,并采取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 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 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2、个人防护措施
(1) 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具和器具,专人专管,定期检修和检验,保持完好。 (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储存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 剧毒物品场所应按规定配备应急解毒药品。
3、 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中的具体要
求执行。
第十条 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
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报警、 降温、防潮、避雷、监测、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使用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
氧化碳、氮气等)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第十二条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
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 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第十三条 易燃物品的加热严禁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
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 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第十四条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场所,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用必
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 导除静电、紧急放料、自动联锁和自动报警等设施。
第十五条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第十六条 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采取防止摩擦、撞击措施。
第十七条 容易发生泄漏的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
泄漏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第十八条 凡用于生产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
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准联通。
第十九条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排放
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严禁混在一起排放。
第四节 保管和装卸
第二十条 在装卸化学危险品时,必须检查运输工具和货物的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检查运
输单位必须执行《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和《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装卸不符合要求的化学危险品。
第二十一条 在装卸过程中必须轻拿轻放,严防振动、撞击、磨擦、重压和倾倒,严禁将
化学性质相抵触容易发生化学反应造成燃烧、爆炸的物品混合装载。
第二十二条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运输工具要符合以下
规定:
1、禁止使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
炸品及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2、 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 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3、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的槽罐要有防晒设施。
4、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车辆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额定负荷降低 25% 。 5、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动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6、严禁使用移动式槽罐运输液化气和易燃液体。
第二十三条 对遇热、遇水能发生分解或化学反应的危险物品,要做到隔热和防潮安全措
施。
第二十四条 在装卸化学危险品时,作业人员必须配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作业结束
后及时清洗、消毒。
第二十五条 对装卸化学危险品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由固定人员担任。 第二十六条 化学危险品保管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化学知识,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并经过
安全教育和考试合格。
第二十七条 保管人员必须熟知自己所保管的化学危险品的性质和中毒急救措施,以及所
配消防器材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化学危险品入库时,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并配有“安全
技术说明书”,否则不准入库。
第二十九条 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第三十条
化学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隔离贮存,严禁与食物、医药
等同库贮存。
第三十一条 化学危险品必须分类分堆贮存,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应留有一定的
间距、通道和通风口。
第三十二条 对化学物品和剧毒物品要严格管理,定时检查,严防偷、盗、遗失,严格出
入制度,确保库房安全。
第三十三条 对性质不稳定,易分解和变质而引起自燃或爆炸的物品,要经常检查,测温
化验。
第三十四条 化学危险品仓库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和避雷装置,并配备相应的防火、防爆、
防毒的安全检查器材。
第三十五条 剧毒物品必须指派专人保管,存放在专有的双锁库内,保管人同定期向本单
位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汇报品种、现存剂量及使用状况。
第三十六条 领取剧毒物品要经单位领导批准,领料人按批发数量领用,发料人按规定登
记使用 台帐备查。
第三十七条 装剧毒物品的容器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并注明化学名称、分子式及现存剂量。 第三十八条 剧毒物品严禁用手直接接触,在使用剧毒物品当中不准进食,并要在贮存处
配备所需的防护器材。
第三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要贮存在安全防火条件良好的地点,严禁明火,并配置完整的
消防设备和器材。
第四十条
严禁在灼热物上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使用明火加热和蒸镏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十一条 加热、蒸发易燃易爆物质时。必须严格按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第四十二条 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室内,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和照明应采用防爆型设
备。
第四十三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馐必须牢固可靠,并在外部贴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并列有物
质名称、化学性质和注意事项。
第五节 报废处理
第四十四条 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
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2、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到指定地点销毁。
第四十五条 危险化学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的处理,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
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四十六条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
可报废。
第四十七条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
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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