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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来源:汇智旅游网


五 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㈠ 总则

⒈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工作。

⒉本细则参照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监理合同文件及建设单位有关规定编制。

⒊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等。

⒋工程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⑴ 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⑵ 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⑶ 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⑷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⑸ 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⑹ 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⒌工程验收是合同项目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程序,施工单位应重视并做好施工过程中工程资料(包括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和检测试验资料、材料和设备等检查试验资料、工序和单元工程验收签证资料、质量等级评定资料等)的收集、整理和总结工作,建立健全的技术档案制度,以确保工程验收的顺利进行。

⒍各类验收工作均应及时进行,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阶段的施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能列入完工项目和进行工程结算。合同项目工程全部完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在合同或验收规程限制的时间内,申请该合同项目竣工验收。凡因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时限申请工程验收而造成工程验收延误,由此引起的一切合同责任和经济损失,均有施工单位承担。

⒎项目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也应相应地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

㈡ 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组织

⒈各施工工序和单元工程的检查验收,必须经施工单位“三检”合格后,报监理部组织验收,由监理工程师负责进行。

⒉重要单元工程(设计隐蔽工程、工程关键部位和重要工序)的检查验收签证,监理部组织,由项目法人、设代及监理工程师组成验收小组进行联合验收。

⒊分部工程的验收,监理部组织,由项目法人、设代及监理工程师组成验收工作组进行联合检查验收。项目法人签署验收结论。重要混凝土结构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在分部工程验收时,应进行现场实体检测。分部工程外观质量达不到优良标准的,不得评为优良。

⒋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工程的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相关部门成立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组有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部、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部门的代表组成。监理部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的组织工作。

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由施工单位质检部门按照《引洮供水一期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组织评定,监理部复核,监理工程师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监理部应每月将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认证结果报送项目法人质检部门进行审查。

⒍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终检”合格后,先由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进行评定,填写质量评定表;监理部抽检后,由联合验收小组进行联合检查评审,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⒎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自评的基础上,由监理部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⒏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监理部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⒐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部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㈢ 工程验收的程序

⒈工序验收和单元工程验收,是所有后续各项验收的基础,施工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工序和单元工程的验收签证工作。

⒉各类验收的一般程序为:施工单位经过自检,认为已达到相应的验收条件要求,并做好各项验收准备工作,即可按合同文件和各方协商确定的时限,向项目法人或监理部提交验收申请。项目法人或监理部在接到验收申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工程的完成情况、验收所需资料和其他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必要时应组织初验,经审查认为具备验收条件后,除工序验收和一般单元工程由监理工程师验收签证外,其余均应组织相应的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

⒊施工单位申请工程验收时,应提交的工程验收资料,包括施工报告以及质量记录、原材料试验资料、质量等级评定资料、检查验收签证资料等。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前,监理机构应提交相应的施工监理报告。

⒋各项验收均以前一段的验收签证为基础,相互衔接,依次进行。对前阶段验收已签证部分,除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在复验。

⒌工程验收中所发现的问题,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验收主持单位对有争议的问题有最终裁决权,同时应对裁决意见负有相应的责任。验收中遗留的问题,各有关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的意见按期处理完成。

⒍建筑物已按合同完成,但未通过竣工验收正式移交业主单位以前,应由承建单位管理、维护和保养,直至竣工验收和合同规定的所有责任期满。

㈣ 工序和单元工程检查验收

⒈工序验收是指按规定的施工工序、在下道工序开工(如混泥土浇筑、灌浆等)前,对所有前道工序所完成的施工结果进行的验收。其目的是确保各工种每道工序都能按规定工艺和技

术要求进行施工,判断下一道工序能否进行施工,并对工序质量等级进行评定。有关工序验收的程序、检查内容、质量标准、验收表格等,按各专业监理细则或专业工程师制定相应“验收办法”及《引洮供水一期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对于施工过程相对简单的项目,工序验收也可和单元工程验收合并进行。

⒉工序验收均在施工现场进行,首先必须经施工单位“三级质检”合格后,填写好三级质检表,交监理工程师申请工序验收。监理工程师在接到验收申请后的8小时以内赴现场对工序进行检查验收,特殊情况(如控制爆破的装药和连网)则在现场立即进行检查验收。在确认施工质量和原材料等符合设计要求后签发开仓(开钻、开灌)证,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⒊单元工程验收以工序检查验收为依据。只有在组成该单元工程的所有工序均已完成,且工序验收资料、原材料材质证明和抽检试验成果、测量资料等所有验收资料都齐全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单元工程验收。各种单元工程验收所需的“三检”表,质量检查和评定表、施工质量合格证(开仓证、准灌证等)的试样,详见《引洮供水一期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28-2003)。

⒋一般单元工程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会同施工单位“三级”质检人员进行验收和质量评定。通常单元工程验收和质量评定,可配合月进度款结算每月进行一次。未经验收或质量评为不合格的单元工程,不给予质量签证。对于当月评为不合格的单元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必要时还应征求设计的意见)进行处理。处理完毕,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填写缺陷处理验收签证,则该单元工程可列入下个月验收的范围内。

⒌隐蔽工程、关键部位或重要单元工程的检查验收,须特别给予重视,其验收程序如下。

⑴ 基础验收参见基础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⑵ 其余隐蔽工程、关键部位或重要单元工程的检查验收,由监理部组织设计、项目法人、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和质量评定,施工单位“三级质检”合格后填写好三级质检表,填报验收申请报监理部申请验收。监理部构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审查工序验收资料、原材料材质证明和抽检试验成果、测量资料等是否符合要求,如符合要求,则组织联合验收工作组进行现场检查及验收签证。

⒍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定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部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各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后,按照处理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⒎工序、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应按批复的处理方案及时处理,处理后的质量等级应按下列规定重新确定:

⑴ 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⑵ 经加固补强并经设计和监理单位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其质量评定为合格;

⑶ 处理后的工程部分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经设计复核,项目法人及监理部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外形尺寸或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及设计单位确认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定为合格,但应按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

⒏单元工程验收资料的原件、复印件份数及其移交时间等,按业主资料室的归档要求执行。

㈤ 分部工程验收

⒈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是工程阶段验收、单位工程及合同项目工程完工验收的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所有单元工程全部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部批准的处理意见。

⒉分部工程检查验收的主要任务,是检查工程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并在单元工程验收基础上,按有关规程和标准评定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得出处理意见。

⒊分部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应至少提交一下资料。

⑴ 分部工程的竣工图纸、设计要求和变更说明。

⑵ 施工原始记录、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鉴定资料和出厂合格证。

⑶ 工程质量检查、试验、测量、观测等记录。

⑷ 单元工程验收签证及质量评定资料。

⑸ 施工单位对分部工程自检合格的资料。

⑹ 特殊问题处理说明书和有关技术会议纪要。

⑺ 其他与验收签证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⒋上述验收资料需经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应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审查意见完成资料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编写施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⑴ 工程概况,其中包括施工条件等。

⑵ 施工依据。

⑶ 施工概况,包括施工总布置、施工方法、施工进度等。

⑷ 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包括测量放样、开挖爆破、锚杆锚索、混泥土浇筑等质量保证措施。

⑸ 施工质量评定,包括对单元工程的检测验收成果分析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以及分部工程质量自评结果。

⑹ 完工工程量清单。

⑺ 尾工项目清单。

⒌施工单位在完成验收资料整理和施工报告编写之后,即向监理部提交分部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交施工报告和全部验收资料。

⒍监理部在接到施工单位的验收申请之后,应及时做好对资料的再审查,组织联合验收工作组进行现场检查,并主持进行分部工程验收签证。

⒎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⑴ 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

⑵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⑶ 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⑷ 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⒏联合验收工作组进行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⑴ 建筑物部位、高程、轮廓尺寸、外观是否与设计相符。

⑵ 建筑物运行环境是否与设计情况相符。

⑶ 各项施工记录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⑷ 建筑物是否存在缺陷,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缺陷或事故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⒐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⒑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⒒对分部工程验收的有关资料和签证书,施工单位及监理部应按业主要求进行归档。

㈥ 单位工程验收

⒈当某单位工程在合同竣工前已经完建,能独立发挥效益,或项目法人要求提前投入运行时,应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并根据验收要求继续由施工单位照管与维护,或办理提前使用和资产移交手续。

⒉申请单位工程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⑴ 所有分部工程已按合同文件、设计图纸的要求完成,并已完成了分部工程验收并验收合格。

⑵ 设备的制作安装经调试和试运行,安全可靠,符合设计和规范设计要求。

⑶ 观测仪器、设备均已按设计要求埋设,并能正常观测。

⑷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⑸ 少量尾工已妥善安排。

⑹ 生产(使用)单位以作好接收、运行准备。

⑺ 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

⒊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和监理部提交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同时提交下列验收文件资料。

⑴ 施工报告。

⑵ 竣工图纸和设计文件。

⑶ 试验、质量检验、测量成果、调试与试运行成果和主要原材料、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技术说明资料。

⑷ 隐蔽工程、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和质量等级评定资料。

⑸ 质量与安全事故记录、分析及处理结果。

⑹ 施工大事记和施工原始记录。

⑺ 项目法人或监理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⒋经项目法人及监理部审核验收资料的数量和质量已满足验收要求后,由项目法人组织并主持验收工作组进行,其主要工作内容为:

⑴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

⑵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⑶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⑷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得出处理意见。

⒌单位工程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⑴ 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

⑵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⑶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⑷ 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⒍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应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也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⒎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⑴ 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

⑵ 已经初步具备运行管理条件,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订提前使用协议书。

⑶ 还应对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进行检查。

⒏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⒐单位工程验收成果性文件为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㈧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⑴ 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当合同工程仅有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

⑵ 合同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商(供应)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⑶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⑷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 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已按合同约定完成;

② 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

③ 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

④ 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⑤ 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

⑥ 施工现场已经进行清理;

⑦ 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⑧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⑸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包括以主要内容:

① 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

② 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

③ 检查已投入使用工程运行情况;

④ 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

⑤ 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⑥ 检查工程完工结算情况;

⑦ 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⑧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⑨ 确定合同工程完工日期;

⑩ 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⑹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成果性文件为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㈨ 阶段验收

⒈当合同施工项目达到某一关键阶段,如截流、蓄水、通水、机组启动前,均应进行阶段验收。

⒉阶段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参建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⒊阶段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并向项目法人及监理部提交下述资料。

⑴ 阶段验收申请报告。

⑵ 分部工程的验收签证。

⑶ 待验收工程的施工报告(包括施工大事记)。

⑷ 已完、未完的工程量清单。

⑸ 质量事故或重大缺陷处理及处理后检查记录。

⑹ 建筑物应用及度汛方案。

⑺ 项目法人或监理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⒋经项目法人及监理部审核验收资料的数量和质量已满足验收要求后,由项目法人得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应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⒌阶段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⑴ 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

⑵ 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

⑶ 检查未完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⑷ 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

⑸ 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⑹ 鉴定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⑺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⑻ 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⒍大型工程在阶段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成立专家组先进行技术预验收。

⒎阶段验收可参照以下程序进行:

⑴ 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

⑵ 召开大会:

① 宣布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② 观看工程建设声像资料;

③ 听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④ 听取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⑤ 听取验收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报告;

⑥ 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⑦ 验收委员会委员和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⒏阶段验收成果性文件为阶段验收鉴定书,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

㈩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⒈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主持单位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法人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确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并做好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专项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主要内容、验收程序以及验收成果性文件的具体要求等应执行国家及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⒉竣工验收应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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