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1 加油加气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4.0.2 在城市建成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 4.0.3 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加气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4.0.4 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表4.0.4 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级别 项目 重要公共建筑物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三类保护物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 50m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室外变电站 铁路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次干路、支路 国家一、二级 25 22 10 8 1.5倍杆高 不应跨越加油站 1.5倍杆高 22 22 8 6 1倍杆高 不应跨越加油站 1倍杆高 18 22 8 6 不应跨越加油站 不应跨越加油站 不应跨越加油站 18 22 8 6 18 22 6 5 3埋地油罐 一级站 50 30 25 20 16 二级站 50 25 20 16 12 三级站 50 18 16 12 10 通气管管口 50 18 16 12 10 加油机 50 18 16 12 10 一类保护物 二类保护物 25 22 18 18 18 18 16 15 15 15 架空通信线 不应跨越加油站 一般 不应跨越加油站 架空电力线路 不应跨越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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