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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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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基本建设项

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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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机关】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09.07.30

• 【字 号】渝农发[2009]254号 • 【施行日期】2009.08.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农发〔2009〕254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办),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机主管部门,委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经2009年委第三次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重庆市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农业委员会管理的中央和市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招投标活动,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有明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在项目立项审批时经农业部或市发改委批准;

(二)委托招标的应选择有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编写招标文件, 制订具体评标方法或细则;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出售招标文件; (五)可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 (六)接受投标文件并开标;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并形成评标报告; (八)确定中标候选人; (九)公示中标结果;

(十)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一)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的书面总结报告; (十二)签订合同。

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并按职能分工单独或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等部门监督招标投标全过程。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人员必须依法办事,遵守纪律、坚持原则,正确履行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三)审核、报批项目招标方案;

(四)指导、监督、检查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

(五)受理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督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 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区县政府确定的部门分工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业行政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并向市农业委员会发展计划处报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七条 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招标准备工作的监督

1、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

2、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投标限价是否按规定编制、送审,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向所有投标人公布。 (二)对开标、评标的监督

1、开标时间、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接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专家抽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评标程序、评标纪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资格审查标准、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6、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对定标的监督

1、定标原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2、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定标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对招标结束后的监督

1、合同签定的内容、时间与招标和投标文件是否一致;

2、中标人拟投入的技术人员、机具设备等与招标和投标文件是否一致。 第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人员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参与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督;

(二)监督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投标人及评标委员会的行为,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有关人员提出警告;

(三)监督招标投标工作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开展;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情况报告,查阅被监督单位的有关招投标的文件资料和工作记录;

(四)在开标、评标会上宣传和讲解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要求,依法

监督处理开标、评标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会议纪律的人员清除出场;

(五)抽查有关评审记录和结果,对有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责令评标委员会予以复核或纠正;

(六)监督合同谈判,核实合同与招标内容的一致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招投标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监督部门有权依法中止招标、宣布招标失败或招标结果无效: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未按招标方案或规定程序开展招标工作的; (二)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 第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收到招标投标投诉和举报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11号)和我市有关规定,并按照以下工作程序予以处理:

(一)收到投诉书后,由市农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研究,在5日内审查完毕,视情况分别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3.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二)受理投诉后,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取、查阅有关招投标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做出处理决定:

1.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2.投诉情况经查证属实,且直接影响招投标结果的,应召集招标人、招标代

理公司、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重新复核认定。

(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一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建设代理、投资人、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除前款规定的公开招标项目外,其余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具备以下的条件,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自行招标: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二)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十五条 招标人不具备本规定第十四条自行招标条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确定。

承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的代理机构资质等级应与所承担招标项目相适应。 招标代理机构收费标准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报告或货物采购、服务采购报告时,一并将项目的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招标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范围。说明拟招标的内容及估算金额。

(二)招标组织形式。说明拟采用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形式,自行招标的应说明理由。

(三)招标方式。说明拟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邀请招标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农业系统法人或其他组织。

招标人应按审批部门批准的招标方案组织招标工作。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按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委直属单位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由市农业委员会直接管理监督,区县(自治县)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由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监督,市农业委员会行使指导、监督。

对涉及多个区县(自治县)的农业基建项目中同类大宗货物、材料的采购,市农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指定归口委直属单位为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集中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八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条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已批准; 2.具备必要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二)监理招标条件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三)施工招标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 3.建设资金已落实;

4.建设用地已落实,拆迁等工作已有明确安排。 (四)仪器、设备、材料招标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 3.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4.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第十九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实行资格后审和最高限价的无标底招标。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确定最高限价。

第二十条 招标前,委直属单位农业基建项目的招标人或区县(自治县)农

业基建项目的招标人,应分别向市农业委员会或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重庆市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情况报告表”,内容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等(见附表1)一式两份。

不符合市农业委员会或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招标人应按规定修改后重新办理。

第二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市发展改革委指定的《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www.project-and-bidding.cq.cn)和《重庆时报》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在其他有关媒介发布的公告内容应当相同。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五)购买招标文件、图纸等收取的费用;

(六)报名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联系方式等; 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的批复编制招标文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名称、性质、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2.投标人须知。主要应包括接受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答疑、踏勘工程现场、接受投标、开标等招标程序的规定和日程安排,投标人资格的要求,投标文件的签署和密封要求,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等方面的规定;

3.已获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 4.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5.有关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6.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7.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8.招标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9.投标文件内容和编制要求; 10.评标标准和方法; 11.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12.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13.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二)监理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性质、地点、规模、用地、资金等;

2.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接受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答疑、踏勘工程现场、接受投标、开标等招标程序的规定和日程安排,投标人资格的要求,投标文件的签署和密封要求,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等; 3.施工图纸;

4.投标文件内容和编制要求;

5.评标标准和方法;

6.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合同格式; 7.工程监理技术规范或技术要求。 (三)施工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性质、地点、规模、用地、资金等方面的情况;

2.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接受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答疑、踏勘工程现场、接受投标、开标等招标程序的规定和日程安排,投标人资格的要求,投标文件的签署和密封要求,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等方面的规定; 3.招标内容和施工图纸; 4.投标文件内容和编制要求; 5.工程造价计算方法和工程结算办法; 6.评标标准和方法;

7.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合同格式。

(四)货物招标文件应与主管部门批复的设备清单和概算一致,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性质、资金来源等方面的情况; 2.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接受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答疑、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接受投标、开标等招标程序的规定和日程安排,投标人资格、投标文件的签署和密封、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等方面的规定; 3.招标内容及货物需求表;

4.投标文件内容和编制要求。应包括投标文件组成和格式、投标报价及使用货

币,投标使用语言及计量单位、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或技术响应性文件等方面内容和规定;

5.拟签署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合同格式;

6.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开标报价表、投标货物说明表、技术响应表、投标人资格证明、授权书、履约保函等投标文件的格式; 7.评标标准和方法;

8.招标人对拟采购仪器(设备、材料)的技术要求;

9.仪器(设备、材料)招标文件一般应按照报价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分别编制。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发出补遗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至停止发售之日,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投标和开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递交投标文件。

第二十八条 截止规定的开标时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拒绝:

(一)投标文件的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三)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通知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人员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应当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投标时间截止,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 (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

(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 (四)宣布开标纪律; (五)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六)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 (七)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

(八)投标人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九)对上述工作进行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 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专家应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可以直接确

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应由具有丰富评标经验的经济或技术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可由专家或招标人代表担任。评标委员会在主任委员领导下开展评标工作。 第三十五条 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二)监督人宣布评标纪律;

(三)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四)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 (五)评标人员熟悉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七)排序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 (八)形成评标报告。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确认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密封和签署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 (三)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四)招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五)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

(六)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八)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

(九)其他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从技术、商务方面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勘察、设计评标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人力资源配备;

3.项目主要承担人员的经历; 4.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5.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6.技术支持与保障; 7.投标价格; 8.财务状况;

9.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10.招标文件载明的其他要素。 (二)监理评标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经历; 3.监理规划(大纲); 4.投标价格; 5.财务状况;

6.招标文件载明的其他要素。 (三)施工评标

1.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

2.投标价格;

3.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4.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5.主要施工设备;

6.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7.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8.财务状况;

9.招标文件载明的其他要素。 (四)仪器、设备、材料评标 1.投标价格;

2.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3.组织供应计划; 4.售后服务;

5.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6.财务状况;

7.招标文件载明的其他要素。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应提供书面意见,既不提供书面意见且不陈述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三十九条 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三日内,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公开招标项目公示期间,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公示期结束后二日内答复。招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未答复的,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招标人或有关行政部门对异议或投诉事项查实需要复核的,应当由原评标委员会复核;需重新评标的,应当按本规定第三十二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

第四十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投诉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五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未依据招标文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二的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候选人因前述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三的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前三名的中标候选人均不能签订合同的,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五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委直属单位农业基建项目的招标人或区县(自治县)农业基建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市农业委员会发展计划处和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标内容的批准文件; (二)招标文件;

(三)招标公告及发布媒介或投标邀请书; (四)资格审查情况; (五)评标报告;

(六)评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七)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规定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重新招标: (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二)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三)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认为缺乏竞争性的;

(四)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中标候选人均放弃中标的。

第四十五条 投标人少于三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招标文件内容对投标人不合理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人,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审批或核准项目的,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再招标;其他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招标。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农业、畜牧业、渔业等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勘察、设计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担该建设工程的勘察任务或工程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监理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担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任务的建设监理单位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施工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担建设工程的土建、田间设施、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货物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担建设工程所需的仪器、设备、建筑材料等的供应单位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农业局、市农办、市农机局有关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重庆市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情况报告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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