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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税收处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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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2011年第51号和2013年第66号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和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土地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但是,对如何掌握“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未作规定。笔者建议将“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明确为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也不发生变动。企业所得税处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分立业务可以根据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因为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一些企业往往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上做文章,实务中应当严格执行其标准。企业如果选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分立时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新分立企业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变,后期经营时会相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处理税法对自然人股东在分立时取得新设企业的股权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参考财税〔2009〕59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的精神,如果被分立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在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是其交易支付总额的100%,且该自然人股东在新设企业中股权比例与被分立企业的股权比例保持一致,则该自然人股东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作为新设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暂不确认分立过程中的个人所得。如果不符合以上条件,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股权及其他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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