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如出生日期登记错了等情况,是可以申请修改的。
出生证明改出生日期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书面申请书(须由婴儿父母双方共同申请签字);
2、分娩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
3、更正前《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和副页(未申报户口者交副页原件,已申报户口交副页复印件);
4、父母身份证及复印件;
5、父母户口簿;
6、婴儿父母一方所在单位或村组相关证明材料;
7、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是否申报户口的证明。
改出生日期具体手续如下:
1、复印医院婴儿接生花名册并盖章;
2、找医院保存的儿童预防接种卡原始登记薄全本,复印并盖章;
3、学籍卡或义务教育卡经学校盖章;
4、毕业证及其他能够证明出生日期的资料。
出生医学证明的作用如下: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5、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6、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期限的事项提供依据。
综上所述,凡申请更正出生日期,需经户口登记机关受理、调查核实和县、市两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方可予以更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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