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 一、事项名称: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 二、依 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3、第39条。 2.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3条、第6条。 三、许可程序: 1. 提出申请; 2. 市(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3. 市(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查验,核查草原面积等情况,填写 《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 4. 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或报上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应具备的条件目录: 1. 《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2. 项目批准文件; 3. 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4.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5. 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六、行政处罚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草原法第65条) 2.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草原法第6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