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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现状梳理与主要难点问题分析——以福建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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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卷第2期 2017年6月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Xichang College・Social Science Edition V0I.29.No.2 Jun..2017 doi:10.16104/j.issn.1673—1883.2017.02.O1 l 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现状梳理与主要难点问题分析 ——以福建省为例 陈丽洪 (黎明职业大学思政部,福建泉州362000) 摘要: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关系着农民个人的切身利益与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2013年1号文件指出“用5年时 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于此,以福建省为例,通过对省内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调 研,梳理了目前福建省确权工作的现状,分析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难点问题有:农民集体所有权性质和主体不清晰;土地基本 信息不全;人地矛盾复杂;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等,并就此结合相关法律与规定,提出相应的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农村土地确权;农村承包户;集体所有权;承包经营权 中图分类号:D922.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883(2017)02—0048—04 Review and Analysis on Current Situation Of Rura1 Land Ownership Determination and Certiifcation and Its Maj or Problems:Taking Fuj ian Province as an Example CHEN Li.hong (Liming Vocational University,Quanzhou,Fujian 362000,China) Abstract:Rural land ownership determination and certiifcation has a decisive bearing on the immediate interests of the farmers and the harmony and stability of rural community.The No.1 Decree issued by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in 20 1 3 set out that the ownership registration and certiifcation of contracted rural land-use rights would be basically completed in five years.As such,by investigation on rural land ownership determination,registration and Cmlification in Fujian Province,this thesis review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rural land ownership determination and analyzes the major problems in the work:nature and subject of Farmers’Collective Ownership are not definitely clear;the basic information on land is incomplete;the contradictions between man and land are complex;the purposes of the land are changing,etc.This thesis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 and measures on the basis of relevant laws and policies. Keywords:rural land ownership determination;farm lease holding;collective ownership;contract and management right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 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的 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 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u 。土地, 作,关系着农民个人的切身利益与农村社会的和谐 稳定。根据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相关规定,集体 土地所有权、农村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 用地使用权等登记入册也是加强土地权利物权化 建设的基础 。 既是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之一,又与人民财富紧密 联系在一起。正如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所 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发布《 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劳动之母”。农村土 地问题是社会问题中最根本的问题之一。农业增 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 定》,明确提出“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 度”,要求“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011年5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农业部下发了 《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 长、农村繁荣、农民增收,都需要盘活土地来实现, 正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农村土地确权是解决 当前 农问题,加快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 收稿日期:2()16—12-08 基金项目:黎明职业大学科研团队建设项目(LMTD2015103)。 作者简介:陈丽洪(1975一),女,福建莆田人,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第1期 陈丽洪: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现状梳理与主要难点问题分析——以福建省为例 ・49・ 知》,要求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确权发证 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底图是决定确权登记颁证 工作质量和进度的关键。福建山地面积很大,约占 全省土地面积的45.9%。地形地貌和耕地情况复 杂,而且阴雨天气和农事季节等均构成航摄进展的 不利因素。各县(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充分利 用2009年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成果资料基础上, 确定具体的工作底图制作方法、航摄比例尺和航摄 中标单位。截至2016年上半年,全省的各县(区)基 工作。2013年一号文件《、关 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 若干意见》提出,“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 权的物权保护。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 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福建省各级 与各职能部门自2011年初起,逐步开展了农村集 体土地所有权、农村承包经营权等确权颁证工作。 其目前的工作现状、工作中遭遇的主要难点问题及 解决对策、方法等,对目前全国正在进行的农村土 地确权工作的科学部署与顺利开展,具有一定的借 鉴作用。 一、福建省土地确权工作现状梳理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收官 截至2013年8月,福建省已基本完成农村集体 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省登记发证9.29 万宗,面积1063.97万公顷,基本实现了应确尽确, 可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 1。 (二)农村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稳步开展 2014年8月,福建省发出《关于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 知》,扎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 自2014年正式启动,分三个阶段进行:开展试点阶 段;全面实施阶段;验收总结阶段,2017年完成登记 颁证工作。现已取得了阶段性明显成效。 第一,807个试点村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序推 进。2014年福建省在每个设区市各选择2个乡镇, 76个涉农县(市、区)各选择2个村,整建制推进试点 工作。如莆田市确定荔城区和城厢区为试点县 (区),分别在荔城区西天尾镇、城厢区常太镇等两 镇的所有村以及“幸福家园”两批46个试点村开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三 明市确定永安全域、沙县夏茂镇和尤溪管前镇、洋 中镇,以及其他县(市)各2个村列入全省试点,共涉 及村数314个。截至2016年7月,莆田市共完成权属 公示确认的试点村20个,占总试点村的22.5%,其中: 仙游县、北岸共12个全部完成,荔城区完成8个 1。三 明市的试点任务也于2016年上半年基本完成,权属 调查、审核公示和合同签订比例达90%左右。 第二,航摄成果和底图制作全面交接。2015年 7月份开始,县(区)(管委会)在试点的基础上, 组织辖区内所有的村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本完成航摄成果验收、底图制作及交接工作。深受 不利因素影响的个别县(区),航摄进度明显加快, 航摄成果加快移交中。 第三,权属调查摸底和权属公示确认全面启 动。2016年下半年,以二轮承包相关资料如:土地 承包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 记成果等为依据,全省范围内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 权属调查。工作内容主要是:因地制宜,尊重群众意 见,逐一对原农户的承包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承 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土地利用类型等进行清查 核实,形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调查摸底 表并及时向村民公示。例如截至2016年7月下旬, 莆田市已完成权属调查摸底的村126个,占全市总村 数的13.6%;37个村完成审核公示,占全市总村数的 4.0% 。该项工作由乡镇领导,村委会组织,村民小 组具体实施。各级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派出督 导组和工作组加强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确权中遭遇的主要难点问题 众所周知,土地的最初价值体现在对农民的生 活保障。近年来,随着社会工业化进一步发展与市 场经济的逐步成熟,农民进城打工所获得收入不仅 实现了自身的生活保障,而且还提高了生活质量, 再加上当时需要缴纳农业税,所以许多农民一度不 重视土地,甚至抛荒或转让或转租。而今,农产品 价格的上涨、农民工因无法适应新产业要求而导致 的结构性失业与免交农业税等因素的出现,许多农 民纷纷返回原籍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另外,随着农 村城镇化加快,房地产价格高居不下,农民尤其是城 乡结合部的农民都具有“寸土寸金”的土地财富观。 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条件下,致使本轮的土地确 权工作中所遭遇的一系列问题,一一凸显出来。 (一)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主体不清晰 “集体所有”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所有权呢?它是 集体内部成员的共有关系或者公有关系?如果是共 有关系则是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农村土地承包 法》和传统理论是倾向于公有关系,所以集体所有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29卷 陷入“人人所有、人人没有,谁都应负责,谁都不负 责”的境地,集体内部的成员难于形成对土地的主 (四)农村承包地发生调整或农地用途发生变化 人翁感 。根据《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 定,现行的农民集体所有的主体主要有三种类型: 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二是村集体所有;三是 村民小组(原生产队)所有。由于事实上三种主体 一是由于市场对土地的需求和土地级差地租 的诱惑,土地隐性交易行为一直客观存在着。而我 一国当时的法律是明文禁止土地交易,致使交易具有 隐蔽性和不规范。那么到底是应该确权给原承包 农户还是受让方?二是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加快了 农村耕地的征用和圈占,导致农村耕地面积减少。 主要用途集中在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乡村公路交 通或水利交通基础设施等、工业园区,宅基地等。 之间存在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所以小范围的集体利 益是否应该服从大范围集体利益?另外,由于国家根 据公共利益需要征用土地在所难免,但在实际中, “公共利益”外延较为模糊,弹性大。实践中乡 (镇)、村干部利用集体名义恣意支配土地管理权, 损害农民的土地合法权益比比皆是。 (二)土地的许多基本信息无留底或与事实不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发证工作,是一项跨 越时间长、要求严格的工作。在确权过程中,需要 在二轮承包资料基础上对土地进行重新测量,导致 许多隐性问题显露出来。一是无法提供开展土地 确权工作所需要的原始土地资料。由于当时乡村 干部或对操作不规范,落实不到位,致使 当时的权属信息不够齐全也不够准确,或承包经营 权证未及时发放;或农民自身权利意识淡薄没有保 存好。二是农村土地基本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 如土地面积与实际不符。当时科技水平所限,丈量 土地面积基本上靠的是竹竿加皮尺的方法,难免漏 洞百出。有些土地受自然灾害影响面积缩水或“人 为缩水”,有些是在一、二轮土地承包时,由于土地 肥力的不足往往用面积放水去补足土地的级差,但 在相关资料上又是按照人均分地的面积数来填 写。又如土地四至不清。由于在一、二轮土地承包 时,当时确定界址的办法就是埋个石灰桩或木桩, 而且没有深埋,跨越时问长,致使无法确认或是被 人为移动。再如农民自行开荒的耕地,需要确定 “新增”土地的承包权属问题。 (三)农业人口变化大导致人地矛盾复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具有明 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并在此基础上给予确认 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的作用,所以没有妥善处理 人地矛盾必然影响农村的稳定。一是原土地承包 经营证的户主已经死亡,本次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时,要求更换户主,或已分家或离婚的农户要求分 别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二是出嫁女、离异 女、入赘男、大中专毕业生和在校生、服刑人员等特 殊群体肯定给以农户户籍为依据的土地确权带来 干扰。一二是全家搬迁到城镇,且户口已不在农村的 家庭对原农村的承包经营地如何处理? 这些改变,都影响了本次的农地确权。特别强调一 点,近十多年,城市房价的飙升,让许多农民不再重 视土地的耕种收益,而是土地的征收补偿收益。所 以,许多农民私自占用耕地,缺乏宅基地审批手续 前提下直接在自己的承包地内盖新房,据笔者调 查,只要一家如此就会造成家家效仿,乡镇对 此也无良策。 三、土地确权工作的一些建议与对策 (一)在本轮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基础上, 深入领会和贯彻《物权法》规定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国土资发(2olo)190号)和《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 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 359号)的规定,本轮的工作在对各宗土地进行明确 所有权主体的登记发证中,该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 集体所有的,或者村农民集体所有或者乡(镇)农民 集体所有,一定要严格依法做到位,保证产权明 晰。在确定产权归属之后,就要解决权能如何体现 和权益如何保障问题。《物权法》第59条规定,“农民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 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 定:(1)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士地发包给本集体以 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2)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 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3)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 用、分配办法;(4)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 事项;(5)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62条规定了集 体成员的知情权,“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规以及章程、村规 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第63条 第2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 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 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通过确 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强 化农民乃至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 化、农业现代化的推进过程中,切实提高土地管理 第1期 陈丽洪: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现状梳理与主要难点问题分析——以福建省为例 ・51・ 和利用水平 ]。 (二)建立健全的承包土地纠纷解决机制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 定,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等,当 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或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 民等调解,或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为此,各地应 该以此次的确权登记颁证为契机,建立健全承包土 地纠纷解决机制。由于纠纷的主体往往是抬头不 见低头见的同村村民,纠纷的发生往往有历史原 因、现实原因等许多不合法律但受群众认可的 事实。所以,相关部门既应依照法律法规和现行政 策的基本精神,又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理性地妥 善地处理好农村土地确权中的矛盾。其中,调解机 制不具有对抗性,达成的调解协议更容易为当事人 接受也能够得到主动履行,所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小组更应该加强自身的法治 素养和人格魅力,为调解机制在解决土地承包纠纷 的运用增加农民的依赖度。承包纠纷确实一时难 以解决的,可以暂缓登记。 (三)妥善处理好承包经营权确权中发生的纠纷 区别对待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中的各种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化解矛盾。 如,二调土地后尚未完善承包手续的,要督促集体 组织与农村承包经营户补充完善承包手续;因承包 合同丢失、残破的,要及时组织复核查证,需要补订 的,要及时补订。权属信息不齐全不准确的,要据 实复核,予以明确。如,因“四至”界线不清的,要采 取有效办法,明确界线。因客观原因导致四至界线 消失的,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也可按照承包 合同记载面积的比例分摊等。实测土地面积与承 包合同及原来的经营权证载有出入的,在登记 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 面积”(注:农业部登记簿样本中“承包地块情况”分 别设计了“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 积”两项内容,无论实测面积与合同面积是否有出 入,都应分别填写)经营权证书只填写实际测量的 面积。如,对农民自行开垦的土地,根据《农村土地 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和《关于进一 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等法 律的有关规定,已经作为家庭承包土地的可以 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村民私自开垦且没有与村 集体签订承包合同的土地,不宜用“先占为先”原则 进行确权发证。如,对常年外出务工经商的承包户 如何确权的问题,我们可以参考民法的委托代理制 度。如果确实无法联系的,则先予以预留,待联系到 当事承包户后再补办确权登记颁证的相关手续 。 (四)人口变动带来的确权问题的解决原则 总体上可以把握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原则是 稳定,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本次的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以已签订的 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为依据,是对农村土地二轮延包的规范和完善。它 不是重新调整原承包关系,也不是重新组织发包农 村土地,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第 二原则是尊重当事人意愿。只要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小组进驻农村开展工作时, 农户承包的土地没有交回发包方或未被发包方收 回的,都可以获得确权登记,而不管该承包方是否 已到小城镇或设区的市落户,也不管该承包户是否 是集体在供养的“五保户”。另外,对于如兄弟分家 或离婚而要求分户的,则可以尊重当事人意愿,只 要分户各方达成一致协议,则可以按照分户后各户 对土地的承包现状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分户各 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先予以暂停登记,待当事人 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第三原则是保 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由于陈规陋习,有些农村 或剥夺出嫁女(农村中的传统习俗也把入赘男 视为出嫁女,下文保护权益也一并适用于入赘男)、 离异女、丧偶女的土地权益。为此,福建省农业厅、 省妇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 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通知》,明 确了出嫁女、离异女和丧偶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资格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益。本次承包土地确 权登记颁证工作指导明确:出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 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 收回;新居住地已给其分配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 再保留其承包地【8j。 (五)承包地调整所产生的确权问题的解决方法 对于二轮承包后发生的承包地调整的,本着尊 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工作原则,在不违背法律 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协议。如果当事人之 间是以互换或转让方式进行调整的,则可以按照调 整后实际情况确权登记颁证;如果当事人之间是以 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调整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 登记颁证。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如 果承包地依照法律规定全部或部分被国家征 用或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被全部或部分占用的,则 进行相应的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未被征用(占用) (下转第59页) 第1期 李德平:情感叠加在《长恨歌》中的艺术表达 ・ 59 ・ 相对减弱,而更多的则是对作品世界里抒写的人物 爱情的赞美和期待。爱情是人类共同的话题。描 写和赞美爱情的作品也层出不穷,古今中外,皆是 如此。“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的爱情 誓言,更是说出了无数读者的心声。“七月七日长生 殿,夜半无人私语时”,给人一种无限的憧憬和向 往。一个永恒的话题,对于不同历史阶段的人来 远是一个常讲常新的并且充满趣味的话题。 四、结语 在《长恨歌》中,诗人通过情感叠加的方式,把 李、杨之情、诗人之情、读者之情这三方面的情感巧 妙地融汇在一起,增加了诗歌情感的厚重感,使诗 歌的情感饱满。而这一情感叠加的方式又通过艺 说,对于有不同人生经历和人生体悟的人来讲,永 术的表达呈现出来,赋予了诗歌永久的魅力。 注释: ①文中所引白居易《长恨歌》、《长相思》和《感情》中的诗歌原文皆出自《白居易诗选》,谢思炜选注,中华书局,2005年1月。 参考文献: 【1】谢思炜.白居易诗选【M】.北京:中华书局,2005. [2】孙绍振.谈《长恨歌》的“恨”U】.名作欣赏,2015(25):76~77. [3]亚里士多德.诗学fM】.罗念生,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35. f4] 古典文艺理论译丛编辑委员会.古典文艺理论译丛:第一册[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61:16. [5] 郭绍虞.中国历代文论选一卷本【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30. 【6】蹇长春.白居易评传【M1_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 [7】顾学颉.顾学颉文学论集f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98. f8J孙明君.白居易诗fM1.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22. 【9】潘伟利,孙雅琦.《长恨歌》主题多样性的形成原因UI.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129. 【10】刘勰.文心雕龙 ̄i[M1.范文澜,注.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693. [11】 王用中.白居易初恋悲居 与《长十艮歌》的创作U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2):55. 【12]王拾遗.白居易生活系年[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1:49. 【13】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_『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83. [141 陈允吉.古典文学佛教溯源十论[M】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15]顾学颉.白居易集【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1979:235. (责任编辑:董应龙) (上接第51页) 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对农民私自在其 规定,只要没有国土部门的审批文件,此次确权可 承包土地上盖房或建设其它建筑设施的,依照法律 不予登记。 参考文献: …唐贤建,张因.加快土地确权推动土地流转促进三农发展U1.湖北省社会主义学报,2012(6).64—66. 【2】 刘自俊,刘燕,张驭.试论农民土地权利的法律保障U1.南宁党校学报,2013(4).45~49. [3] 陈龚清.福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收官【N/oL].中国国土资源报,[2016~8—251.http://www.mlr.gov.cn/xwdt/dfdt/ 201308/t201308061248637.htm. [41 莆田市农业局.上半年莆田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序推进【EB/o LJ_[2016—8—251.http://www.自a 名ov.cn/ html/nyxw/qs ̄cdb/pt/2016/07/20/162024.htm1. f5】 乡镇论坛杂志社.农民土地权益与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研究l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147. 【6】刘俊冲国土地法理论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76—277. 【7】王力慧.土地法焦点.难点.指引f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114~116. (8l 张庆华.土地物权疑难法律问题解析lf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61—62. (责任编辑:王明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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