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趸船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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趸船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强化和规范港区船舶设施的安全作业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河下安全事故,保证作业人员及生产作业的安全,确保港口生产经营安全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重庆港务物流集团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

三、职责

1、趸船管理部门:负责国家及上级安全法规、规章制度、安全指令,在本港区的宣传、落实、督查;负责港区趸船调配、维护、锚地设施的安全管理、检查、处置;负责作业船舶的指挥、实施、协调、监护;负责船员的教育、培训、调整、奖惩、管理;负责河下设施重大事项的组织、指挥、实施及安全保障;

2、趸船水手长:负责上级安全法规、规章、指令的学习落实;负责本船日常作业靠泊的安全实施;负责上级作业指令的落实及水情、气候、内外信息的传递通报;负责本船设施锚地的维护、监护、管理,坚持住船制、昼夜值班制;

3、安全保卫部:负责对船舶班组、设备设施、作乐场所的安全工作的贯彻落实、监管、处理;

4、设备技术部:负责对船舶设备、锚地设施、船上作业机械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以及对安全工作的贯彻落实、监护管理、督察、处理;

四、船舶作用、类型、资质、靠泊定额

1、3—浮1004:负责件散货物进出口中转装卸作业任务;具有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实施年检;靠泊定额:洪水期≤4000吨,枯水期≤6000吨;

2、渝港囤60—2:负责散货出口中转装卸作业任务;具有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实施年检;靠泊定额:洪水期≤5000吨,枯水期≤6000吨;

3、渝港囤301浮吊:负责散货出口中转装卸作业任务;具有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实施年检;靠泊定额:洪水期≤3000吨,枯水期≤4000吨;下河公路码头靠泊趸船---渝港锚36—1,负责空重船舶的靠泊,靠泊定额:洪水期≤4000吨;枯水期≤5000吨;

4、渝港锚30—6:负责液体危险货物进出口中转任务;具有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实施年检;靠泊定额:洪水期≤2000吨,枯水期≤3000吨;

5、渝港囤40—5:负责空重船舶的靠泊;具有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实施年检;靠泊定额:洪水期≤3000吨,枯水期≤6000吨;

6、辅助船—跳船、艄船:负责河下船舶维修作业的辅助工作及河下施救工作; 五、船舶重点部位

1、重点船舶:3—浮1004囤,渝港囤60—2. 2、重点部位:趸船操作机房,趸船动力设施; 六、船舶作业

1、船员从事作业、维修工作时,应牢记安全操作规程,必须穿戴防护用品,认真负责、协调配合、手势明确、声音宏亮、互相照应;

2、按照集团安全大纲,关于作业人员要求并坚持双缆加保险的作业方式进行挪绞船作

业;

3、接到调度接船指令后,应检查本趸船的系缆设施、指挥船舶靠泊;解缆作业必须听从拖轮指挥,作业人员要做到眼明、耳灵、手快、脚稳;

4、绞排趸船:应检查动力、绞关、钢缆及必须物品,服从指挥、前后照应; 5、维护保养应按要求执行,临水临高作业系号安全带并有人监护,共同进行; 6、对所有作业应做好记录; 七、船舶安全检查、整改 1、坚持每月安全学习,做好记录;

2、坚持值班检查,做到交明确,记录清楚; 3、接受地方或职能部门的安全检查和工作检查;

4、坚持值班船员向趸船负责人汇报趸船安全情况,查找隐患根源、协调上级或趸船进行整改;

5、坚持重大险情及时报告制度;

6、趸船禁止饮酒、打牌、垂钓和他人上船玩耍;

7、确保值班期本趸船设施财产及人员的安全无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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