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总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对教育的全面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办学效益和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条例,制定本章程,实施学校内部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管理,以保证依法行政,依法治校。
第二条 牢固树立依法办事、尊重章程、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形成学校依法办学,教师依法执教,社会依法支持和参与学校管理的格局;要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全面提高学校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依法行使法律权利,充分履行法律义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治理中的作用。
第三条 学校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第一小学
学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二街5号
中关村一小(天秀校区)
行政区划:海淀区马连洼街道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4号
中关村一小(党校校区)
行政区划:海淀区青龙桥街道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有北里149号
第四条 学校性质: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五条 办学规模:149个教学班 每个年级10-15个教学班 第六条 办学理念:自主发展 主动适应 自我超越
第七条 核心价值选择:做最好的我
第 办学愿景:建一所具有儿童立场、首都特质、国际视野,师生互相学习的“最
好”的学校
第九条 学生培养目标:会学习、懂生活、敢负责、善合作 第十条 学生文化:品德成人 学习成才 做事成功 第十一条 校训:科学启智 教育立身 第十二条 校徽:
校旗:
校歌: 《可爱的家园》 校花:葵花
师生誓词:我是中关村一小一名教师(学生),我爱可爱的学生(博学的老
师),我爱温馨的校园,我为卓越的学校自豪。让我在工作(学习)中,对自己负责,和同伴进步,为学校增光;让我在生活中,对长辈孝敬,守社会公德,做合格公民。做最好的我,用文明行为,感谢我的父母;用骄人成绩,回报我的母校;用真才实学,报效我的祖国!
第二章 管理和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按上级批复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副主任、大队辅导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学校组织机构设办公室、“三个中心”、“一会两院”。“三个中心”即课程与教学中心、学生成长服务中心、资源协调中心,承担学校相关的协调、支持和
服务职能。 “一会两院”即学术委员会、葵园教师研究院和葵园课程研究院。承担引领、研究和创新的职能。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完成。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德育、后勤等具体工作。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 (二)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 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提议副校长人选,聘任中层 干部和教职工,维护学校秩序;
(四)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七)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九)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坚持民主决策,发挥教职工积极性;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权力:
(一)决策权。校长有权根据党的方针、和上级指令,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
础上,对学校的重大问题行使最后决策权。
(二)人事权。校长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有权对中层干部进行任免或采用竞聘方法;根据学校实际,有权对教职工考核、聘任、解聘、分工与管理。
(三)财务权。对国家拨给的办公经费等,校长有权决定使用方案,对校舍和设备,有权合理安排使用,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四)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和谐共振,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五)行使主管部门授予的其它权限。
第十五条 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党章程,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廉洁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其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推进依法治校,促进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保障监督其实施,推动学校各项任务落实。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师德建设,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
型党组织,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强化党内监督,做好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八)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六条 少先队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抓手。学校设立少先队大队;建立学校少工委。学校少工委、学校少先队大队依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文件要求配备辅导员,定期召开少代会,民主选举队干部,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或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
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列出。
第十 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制度。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议事制度,每周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副校长主持召开校长会,研究决定学校重点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行政干部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制度,每周定时举行行政会,由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和代表参加的会议,研究决定、统筹协调学校各方面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校务委员会制度。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校务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学校部分领导干部、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社区代表,相关行业专家等组成。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家长委员会制度。家长委员会委员参与、配合学校工作,加强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促进家校共育。其主要职责:
(一)学校、班级家长委员会委员在自愿的基础上,由班主任推荐、全体家长民主选举产生,并做适当分工。
(二)每学年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校级、班级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发展、教育教学、课程实施、实践活动等相关方面的评价与商讨,以此规范学校办学,配合学校教育。
(三)充分利用家长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为学生搭设更广阔、更灵活的教育平台。 (四)运用各种形式总结和交流家庭教育经验,组织评选和表彰好家长。 (五)协助学校做好各项教育举措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长任命人事干部,协助校长做好学校教职工人事管理、新生入学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课程与教学中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和课程开发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成长服务中心。学校的德育、少先队、卫生、法制安全、家校配合、社区共建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葵园教师研究院。负责引领教师专业发展、教师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葵园课程研究院。负责学校的课程开发与实施与经验总结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成果评定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同时作为教师评职晋级、评优评先等评审推荐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术委员按任期任职。为保证学校行政工作与学术工作的良好沟通,学术委员会主任列席校长办公会。
第二十 学校设立资源管理中心。下设信息中心、图书室、档案室、打印室、医务室、传达室、食堂,为教育教学提供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明确学校重大事项的范围,在充分调研与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最终决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党组织参与决策并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切实保障各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学校对于经费使用、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教育教学质量、招生、基本建设招投标、收费、人事任免、教师聘任、财务收支等社会关注的信息向教师、学生或社会予以重点公开;学校推行办事公开,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并公开岗位职责、工作规范、监督渠道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内部管理运行模式 (一)决策参考机制
1.律师(审计师)、教育专家、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竞标比选委员会等组织为校长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2.聘请律师为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提供法律法规参考,审计师定期对学校财务、资产管理进行内部审计并为校长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3.聘请教育专家定期诊断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情况,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供参考。 4.校务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部分校级干部、教师代表、社区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
教育专家组成,针对学校重大事项为校长决策提供参考。
5.设立竞标比选委员会,主要负责学校重大工程、物品采购评议。 (二)决策管理机制
校长负责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副校长参与决策。 (三)执行机制
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商议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副校长带领、督促执行部门落实完成。
(四)监管机制
学校组织对校长重大事项决策及部门执行进行监督并提供支持。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分层聘任,双向选择”的聘任机制。校长聘任学校的部门负责人,教职工由部门负责人选聘;部门与教职工实行双向选择,教职工可面向全校所有部门的任何一个岗位填报志愿,部门负责人根据岗位需求和员工表现有聘与不聘的自主权。教职工聘期一般为一学年,中途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部门可向学校提出解聘。未聘人员请示海淀区教育委员会调出或在校内安排别的工作。未聘人员在校内安排其他工作的,其待遇原则上应低于同等条件的已聘人员。如不接受工作安排的,由学校按有关法规报区教育委员会审批同意予以辞退。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调解机制,处理学校内部纠纷。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学生和教师申诉处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受理和程序。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调解委员会、校长接待室,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学校处理学生、教师申诉或纠纷时,应当采用听证和其他适当的方式,保证处理程序的公开、公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五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审计、登记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
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科研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坚持“儿童立场”,突出学生“自主性”。坚持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在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
第三十 坚持德育为先、立德树人的原则,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班队活动、主题教育和社会实践等形式对学生进行理想、道德、纪律及民主法制和优秀传统文化等教育。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统一颁布的课程计划,开全课程,开足课时,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实施教学。在落实市区级地方课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学校优质教育资源,为学生提供促进其个性发展的可选择课程,为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服务,为学生终身学习奠定基础。
第四十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课堂教学研究和改革,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着力培养自学能力、实践能力以及创造能力。
第四十一条 学校要重视对教学常规工作的指导与检查。认真组织教学质量监控,做好成绩统计和质量分析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安排合理的作息时间,学生每天在校时间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的课外作业量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切实解决课业负担过重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四条 教师要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评价学生,不以学生成绩排列学生名次。学校不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四十五条 加强健康教育,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布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通过体育课、体育活动、体育社团等多种途径促进学生体质健康,保证学生每天至少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遵循“普及与特色共进”的原则,注重体育特色发展和竞技水平提升,发展校园足球项目,推进冰雪运动的开展,引导学生养成终身体育锻炼的习惯,全面增强学生体质。
第四十六条 加强艺术教育,并将艺术教育渗透到其他学科,组建各类艺术社团,提倡课堂教育艺术化,充分发挥美育功能,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及艺术特长。
第四十七条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通过谈心、咨询、讲座等多种形式,对不同层次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学业指导。
第四十 教师不得利用课余、晚上和节假日,学校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做好综合素质评定工作,激励和引导学生不断进取,有效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综合素质评价手册》。
第五十条 学校对全面发展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主要类别有三好学生、优秀干部等。学校向下列学生或者集体颁发年度荣誉奖:
(一)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好学生;
(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
(三)学生中思想品德高尚的典型个人或集体。
第五十一条 学校要加强教学科研工作,增强常态科研的意识,每位教师每学期根据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设定研究专题,教科研由学校指定专人负责,学校鼓励帮助教师参与教学研究,并对有杰出贡献老师给予奖励。
第五十二条 学校制定和完善教育科研工作的管理制度,使教育科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努力提高教育科研水平,发挥教科研对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促进作用。学校鼓励教师对适合的教学方式进行探索和实验。
第五十三条 学校开设教师论坛。每年年末举办一次,供教师教学、德育、美育等方面教育科研成果发布。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为特级教师和学校名师成立工作室,吸纳乐于研究的教师定期参与活动,并实现双导师制,借助科研院所的力量培养教师科研能力,学校对工作室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第五十五条 学校鼓励教师参与或领衔全国、市、区级课题研究,学校对课题负责人称为“课题老板”,并根据课题开展情况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章 学校资产、经费、后勤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日常办学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
第五十七条 学校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并严格按照区财政局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开支标准及学校有关经费支出规定执行。学校支出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审批人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职责,根据财务预算及合同,审批相关权限范围内进行支出,严禁无审批的支出。
第五十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财务工作接受学校内部审计小组、上级审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学校制定和实施校内奖励性绩效工作分配方案,在保证学校发展的同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标准和分配原则,力所能及地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区教委有关中小学接受捐赠的规则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合法、合理、有效地使用和管理捐赠财产。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管。
第六十二条 总务后勤工作必须强化服务意识,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主动、热情、优质、高效的做好服务工作。
第六十三条 建立健全后勤管理制度,加强学校校产管理,实行专人管理、分级管理的责任制、赔偿、报损报废等制度,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清查、核对工作,杜绝流失和浪费。
第六十四条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严格做到账册、账物、帐帐相符。严格执行财务支出制度,并接受上级各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六十五条 从实际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美化和文明的校园。
第五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管理
第六十六条 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成立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十七条 认真记录好学生的伤病和就医情况,妥善处理好突发事件,特殊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第六十 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标准,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校园周边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第六十九条 学校全面掌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校园周边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第七十条 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适时进行安全演习,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七十一条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具备自救自护的素养和能力。
第七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成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形成校长、食品安全主管领导、食品安全管理员的
三级食品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堂食品采购、加工、制售的操作流程,切实保障师生的饮食安全”
第六章 教职工权利和义务
第七十三条 教师享受以下权利:
(一)教师有向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二)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 (三)学校教师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四条 教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法律和教师职业道德等,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保持一致,依法行驶教育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以“师德高尚、业务精湛、求实创新”为努力方向,刻苦钻研,不断学习,探索教育教学的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三)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不侮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平等、公正的对待每一名学生,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全面发展。
(四)教师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和学期奖励制度,每学年对教职工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聘任、调整奖惩的依据;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按照聘用合同管理制度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师校内申诉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组成。主要负责教师校内申诉事项的受理、调解、调查、会商有关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学生权利和义务
第七十七条 学校以学生发展为本,坚持“儿童立场”,鼓励学生发展个性,努力成为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具有可持续发展潜质的优秀学生。
第七十 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对教师奖惩不公正,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七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光添彩。
第八十条 学校每学年对优秀学生或在某方面获得优秀业绩的学生予以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进行批评教育。
第八十一条 学校招生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接受学生,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在接受义务教育过程中,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转学、休学、复学、留级、跳级、信息变更等情况,严格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二条 学校每学年举办读书节、科技节、艺术节、体育节、书画节、国际文化节、“宇航杯”数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八十三条 学校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加强学籍管理。
第八十四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为符合入学条件的特殊儿童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八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校内申诉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共同组成。学生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八章 学校、家庭与社会
第八十六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努力创新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的新模式、新方法。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充分发挥中国科学院、党校等科研院所等资源单位的作用,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深入学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为学生争做新时代的好队员提供专业指导和支持。
第八十七条 本校学生家长(监护人)的权利 (一)了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和实施情况的权利; (二)向学校反映家长意见和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第八十 本校学生家长(监护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为其未成年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一切必要和可能的条件,依法行使监护权,确保其子女顺利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六年学业。
(二)配合学校,对其子女进行科学有效的教育。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八十九条 学校应同街道及附近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建立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
第九十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校长任家长学校校长。家长学校有规范的管理制度、有较强的师资队伍、有明确的计划安排、有系统的教学内容、有可行的成效评估。
第九十一条 学校应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学生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健全教师家访制度,同时结合时代特点,不断丰富、创新、拓展家访的形式和途径,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通过电话、网络、微信等渠道与家长进行及时交流。
第九十二条 设立家长开放日。积极宣传学校的办学理念和发展愿景。让广大学生家长走进校园、进入课堂,体验了解学校教育教学,并借此广泛征求和认真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十三条 建立中关村一小问题调处机制。由法律专业人员、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
组成调处工作组,通过协商等途径,解决家长的困惑和难题,推动家校双方达成共识,形成育人合力。
第九十四条 加强校园网络建设与管理,发挥对外宣传的窗口作用,注重与社会的交流,扩大社会知名度,提高学校的办学效益。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定的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为准。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通过,并经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核准备案后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十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通过,并经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核准备案之后公布
并实施。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第一小学校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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