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名称 1、 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 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 6、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字号查询证明(原件1份) 7、法律、行规和决定规定 公司名称变更 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为市场主体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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