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生死危险时,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表达遗嘱意愿。但危急情况得到缓解后,遗嘱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不过,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得到缓解时有效,且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若想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则所立的口头遗嘱将无效。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法律分析
在面临生死危险的情况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表达遗嘱意愿。但是,如果危急情况得到缓解,遗嘱人有机会通过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在这种情况下,遗嘱人必须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否则口头遗嘱将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拓展延伸
民法典关于遗嘱见证人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遗嘱见证人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该条规定了遗嘱见证人的资格、要求和限制。
首先,遗嘱见证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必须年满十八周岁,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次,遗嘱见证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必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并且没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权利能力的情况。最后,遗嘱见证人不得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遗嘱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具有近亲属关系。
此外,遗嘱见证人还需要满足其他的要求,如熟悉被继承人的情况、了解遗嘱内容和被继承人意愿等。同时,遗嘱见证人也应当签署遗嘱见证书,并将其保存。
民法典关于遗嘱见证人的规定旨在保障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遗嘱见证人具有利益关系,从而影响遗嘱的效力。
结语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危急情况消除后必须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否则口头遗嘱将无效。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