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在侦查期间,若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该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以下重大复杂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而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作出起诉决定,并按照审批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对审查起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侦查期限为一个月,补充侦查结束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补充侦查可以有二次,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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