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失业前,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劳动合同终止、被单位开除、辞退等情况。
3、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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