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规定如下:
1、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2、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除外。
基本医疗保险不可报销的药物: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果类;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6、劳动保障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药品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检验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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