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发新股是指公司以向社会公开募集的方式增资发行股份。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公司增发新股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一、股票中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发行股票条件有什么
发行股票的条件如下:
1、公司首次发行新股的条件
(1)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
(2)公司能持续经营;
(3)近三年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无经济犯罪;
(5)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6)发行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3、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发行股票,除了要符合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还要符合下列其他条件:
(1)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重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近三年连续盈利。
4、增资发行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了要满足前面所列的条件外,还要满足下列其他条件:
(1)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2)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3)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4)证券委规定的其它条件。
5、定向募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了要符合新设立和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同招股说明书所述内容相符,并资金使用效益好;
(2)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3)从最后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4)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
(5)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6、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2)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
(3)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
(4)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5)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规定;
(6)上市公司不存在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
7、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特定对象,发行对象不能超过10名;
(2)上市公司条件,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3)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4)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法律规定。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三、能以债权债务增资吗
能以债权增资,不能以债务增资。在以债权作为增资的情况下,一般需要注意:
1、债权应当以书面合同形式存在,排除口头债权、欠条等不规范形式,必须履行公证程序,证实其真实性,克服相对性和隐蔽性特点;
2、债权应当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评估、验资机构验资。确定具体价值股权的数额应当根据评估价值确定,不得超过评估值;
3、因债权出资限制为对公司之债,因此在公司新设时不存在以债权出资的情况。
公司增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增加票面价值;
2、增加出资;
3、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份可以采取发行新股的方式;
4、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份数额还可以采取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份的方式。
综上所述,可以以债权作为增资的方式,但是不能以债务作为增资的方式,以债权作为增资的方式还有应当注意的事项。公司增资的方式包括四种,即债转股、发行新股、增加出资、增加票面价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