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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

来源:汇智旅游网

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权利的权利。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能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一、代位权有哪些特点

代位权有以下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代位权的构成条件有什么

代位权的构成条件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已到期;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

4、债务人的债权不属于债务人本人。

债权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发生三角债务应该怎么办

发生三角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代位权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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