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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欺诈担保人构成要件是什么

来源:汇智旅游网

恶意串通欺诈担保人构成要件是: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为了谋取自己的利益骗取他人提供担保,主合同的当事人采用欺诈的方式使担保人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等。

一、担保人不负连带责任的行为有哪些?

担保人不需要承担其担保责任的情形有:担保人被一方或者第三方欺诈而提供担保,担保人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担保的;因被胁迫而提供担保,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担保的;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请求担保人提供担保,但担保人请求法院确认担保行为无效的等情形。

二、什么情况下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可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5、因超过保证期间而免责;

6、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7、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以新贷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意外,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三、连带赔偿责任是如何承担的

(一)连带责任法定原则

连带责任产生的法律上的依据主要有:

1、《民法典》规定,这是连带责任产生的基本依据。主要有:第973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164条、第167条代理中因授权不明、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无权代理或利用代理关系进行违法活动而产生连带责任的承担;

2、《民法典》关于保证责任的祥尽规定;

3、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3条,《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10条,《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等,均有连带责任承担的规定。

4、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广告法实施细则》规定广告虚假而承担连带责任等。

(二)连带责任约定原则

即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自愿约定而确定连带责任的承担。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多见于担保合同中。

(三)连带过错原则

即根据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过错大小来确定连带的承担。包括两种情况:一种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本应负连带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其主观上无过错,因而在一定条件下(并非所有无过错均不承担连带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比如与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协迫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之情形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即连带责任)。又如合伙中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形成的债务,另一方当事人便不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虽负有连带责任,但由于损害后果的造成非其一人过错所致,而是因债权人、债务人等均有过错所致,所以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方当事人也因此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比如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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