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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来源:汇智旅游网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有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1、违法。造成损害事实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质,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行为人的活动是否侵犯了作权人的利益,还是其活动对作权利益构成了重大威胁,都必然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构成未来侵犯作权的行为;

2、损害事实。通常是指侵权人的行为客观上给受害人带来伤害。侵权人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的;

3、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侵权人只有在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承担责任;

4、主观过错。在侵犯作权的行为中,在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主观上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

二、受害人故意受损害,行为人需要负责吗

受害人故意受损害,一般行为人不需要负责。因为法律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行为人也存在故意侵权行为;或者属于饲养动物侵权,而行为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则行为人不能免责,只能适当减轻责任。

三、制作抗辩事由

一般抗辩事由:1、职务授权行为。2、正当防卫。3、紧急避险。4、受害人的承诺。5、自助行为。

特殊抗辩事由:1、受害人的过错。2、第三人过错。3、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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