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 • 【公布日期】2001.04.09
• 【字 号】苏价服[2001]113号 • 【施行日期】2001.05.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原材料工业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核定《江苏省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价服[2001]113号 2001年4月9日)
各市物价局、建委,常熟市物价局、建委:
自1998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标准》下达试行以来,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行为得到了初步规范,促进了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水平的提高。近年来,国家对有关检测和试验行业标准又作了新的调整与补充,现结合我省具体实际,将重新修订的《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有省建设厅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的检测单位,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经营服务应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二、本批复标准为最高限标准(其中含省质量检测管理费,其标准由原5%降为2.5%)。检测单位可视情况适当下浮,未列入本标准的新材料检测收费由检测双方协商确定。
三、本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实行。原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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