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示范文本(资格预审)
一、总则
第一条 编制依据
招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 令第 12 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 30 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29 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招标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评标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评标办法类型 本办法属于综合评估法。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于__工程(以下简称“本招标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活动。 第四条 评标时间
为保证评标工作的实施和质量,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足够的评标时间。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多于七家时,评标时间不应少于两天。 第五条 与招标文件的关系
本办法是本招标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评标原则
本招标工程评标委员会依法按下述原则进行评标: 1 .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 2 .依法评标、严格保密; 3 .反对不正当的竞争;
4 .定性的结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第七条 监督
招标人接受 (有管辖权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 对本招标工程招标活动依法实施的监督。
二、评标程序
第 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按照下面的步骤进行评标:
第一步:组建评标委员会,选举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主任进行分工。 第二步:评标准备工作。
第三步: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工作。 第四步:初步评审。
第五步:技术部分评审。技术部分评审采取量化打分方式。 第六步:商务部分评审。商务部分评审采取量化打分方式。
第七步:汇总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评分结果,计算综合加权得分并按综合加权得分由高至低排出名次,推荐前三名作为中标候选人。
第八步:整理评审成果,编制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向招标人递交评标报告。 第九步:评标委员会解散,评标结束。 第九条 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1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 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 发现某评标委员会成员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评标委员 会成员应实施回避制度。 3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己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
4 .由招标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 者进行评标。 第十条 评标活动结束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活动结束,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
三、评标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组建评标委员会
1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受聘的经济、技术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为_人,其中招标人代表人数为_人,受聘的经济专家人数为_人,受聘 的技术专家人数为_人。
2 .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为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
3 .所有受聘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由招标人从(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 抽取。
4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格式见 附表1 。
第十二条 选举评标委员会主任并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应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十三条 熟悉相关文件资料
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的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办法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 如果本办法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本办法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 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如与评标相关时)、标底、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第十四条 暗标编号
评标工作开始前,招标人将指定专人负责编制投标文件暗标编码,并就暗标编码与投标人的对应关系做好暗标编码记录。暗标编码按随机方式编制。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部分评审后,招标人方可向评标委员会公布暗标编码记录。暗标编码记录在公布前必须密封并予以保密,公布后,评标委员会必须核对其正确性,防止出现张冠李戴现象。
四、评审内容与方法
第十五条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1 、作为评标工作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应对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工作。为方便描述,这种基础性的分析和整理工作在本办法中简称为清标。
2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清标工作也可由招标人专门成立的并经评标委员会授权委托的清标小组负责进行,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3 、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和义务。 4 、清标工作应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整理和分析,从而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出质疑问卷。评标委员会对质疑问卷审议后,决定是否需要投标人书面澄清。 5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质疑问卷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第十六条 初步评审
在详细评标前,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结合清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照 附表 2 所设定的形式,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并逐项列出每一份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并以此为基础,结合本办法规定的废标条件,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鉴于“技术暗标”采用暗标形式,针对“技术暗标”的初步评审延后至第十七条中的技术部分评审结束后进行。就本款而言,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范相符,无重大偏离或保留。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承包范围、工期、质量、实施产生重大影响,
或者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及投标人的义务等方面造成重大的 削弱或,而且纠正这种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提交了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且不允许相关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而使其成为响应性的投标。初步评审时被拒绝的投标文件,不再参与任何后续评审。 初步评审采用 附表 3 的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技术部分评审
为方便起见,将投标文件中的技术部分分为“技术暗标”和“技术明标”两部分。“技术暗标”是指有暗标要求的部分;“技术明标”是指没有暗标要求或无法实现暗标要求的部分(如拟派项目人员的资料)。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 的相关内容对技术部分进行评审,并按 附表 4 设定的评审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量化打分。如果技术部分评审涉及到“技术明标”的内容,则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技术暗标”部分进行评审打分,打分结果封存后再对“技术明标”进行评审。完成全部技术部分评审后,再公开暗标编码与投标人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
对技术部分进行评审和打分时,各评审项目(评分因子)的标准分值大于 5 分(不含)时,设优、良、一般和差四个档次;各评审项目(评分因子)的标准分值小于 5 分(含)时,设优、良、差三个档次。对上述档次的标准定性如下:
优:方案科学、合理、安全,考虑周全,措施到位,针对性强,完全能够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 良:方案基本科学、合理、安全,基本考虑周全,措施基本到位,针对性较强,可以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但有个别细节需要进一步完善或提高。
一般:方案在科学、合理、安全性方面一般,基本考虑不周,措施不够到位,针对性不强,虽然能够基本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但有很多 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甚至重新考虑。
差:方案在科学、合理、安全性方面差,考虑非常不周,措施基本不到位,没有针对性,不能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 第十 商务部分评审
所谓商务部分评审,是指在清标工作的基础上,对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中的商务部分进行以下评审: 1 .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按第十九条进行;
2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合理,投标报价是否不低于成本(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下同)。必要时根据第二十条安排对投标人进行书面质疑;
3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初步评审合格的各投标的评标价格以及基准价,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各投标的商务部分的得分。
商务部分评审按 附表 5 的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
评标委员会将对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并对算术上或累加运算上的错误予以修正。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1 .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 .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 .当标出的分项乘积累计得出的合价与标出的合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分项乘积合价为准,并修改标出的合价;
4 .算术性错误修正仅是出于评审需要,不得改变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标明的投标价格。 第二十条 对商务部分的质疑、澄清和补正
商务部分评审过程中,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根据情况需要个别地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的某些细节,以及对其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非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细微偏差(仅限于商务部分)进行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如果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对投标文件的质疑、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按 附表 6 的格式进行。
如果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依然存在疑问,评标委员会可以进一步质疑。投标人对这种进一步质疑应相应地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直至评标委员会认为全部质疑都得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二十一条 汇总评分结果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按照 附表 7 的形式进行评分汇总,并计算各投标的加权得分,再将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按照 附表 8 的形式进行最终汇总并排序。 第二十二条 评标报告与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 .开标记录;
4 .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 .废标情况说明;
6 .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 .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评标委员会按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综合加权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推荐排名次序位于前三名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在排序中出现评审得分相同的情况,则投标价格较低的投标人排序优先;如果投标价格也一样,则技术部分得分较高者排序优先;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综合加权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经过评审后认为,剩余有效投标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投标价格均高于标底价格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3)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五、废标条件
第二十三条 废标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应判定为废标:
1 、投标文件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规定,并构成“重大偏差”的(“重大偏差”的定义见本办法第二十六条);
2 、投标人名称与通过资格预审时的名称不一致的; 3 、联合体投标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4 、招标文件设立了拦标价,投标价格超出拦标价的;
5 、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且投标人不能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以低于成木报价竞标的;
6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但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7 、投标人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8 、投标文件中拟派项目经理与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拟派项目经理相比发生更换,且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获得招标人书面同意的;
11 .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欺诈、威胁、以行贿手段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采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不正当手段的;
12 .投标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六、定标原则和方法
第二十四条 定标原则
本招标工程定标原则为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的投标所对应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 定标方法
按照第二十四条中的定标原则,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如下:
1 、原则上,招标人应当选择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列为排名第一(按综合加权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的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
2 、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选择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规定同样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选择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七、名词解释和评标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名词解释和评标规定 1 、标底
本招标工程设“标底”,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有相关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标底”中包含专业分包工程和专项供应项目的暂估价以及预留金(如果有)。“标底”一方面作为计算“拦标价”使用(具体定义见下文第 2 款),另一方面用作评标时参考。“标底”在开标之前应当保密。 2 、拦标价
为便于招标人控制总造价,以“标底”上浮+ 3 %为“拦标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拦标价”(不含等于“拦标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拦标价”在开标之前应当保密。 3 、评标价格
评标价格是指投标人的 投标价格扣除专业分包工程和专项供应项目的暂估价以及预留金(如果有)以后的价格。
4 、基准价
基准价的计算方式如下:
基准价 = 各有效投标中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以后的各投标人的 评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 特别强调,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并不是无效报价,也同样按照本办法参与评审。 如果有效投标个数少于 5 个(含 5 个),则: 基准价 = 各有效投标的 评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 评标价格的定义和计算方式见上述第 3 款。 5 、有效投标
没有被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否决或者界定为废标的投标。 6 、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保证担保有瑕疵;
(2)投标书(不是指所有的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和加盖投标人公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质量等级和质量奖项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等级和质量奖项,或者以质量奖项代替质量等级;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凡存在细微偏差的评分项目,其最终评定分值应在经评定的相应评分项目的应得分值基础上折减去 10% 。 7 、量化打分保留两位小数
本办法中所有量化评审项目的标准总分为 100 分。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8 、保密规定
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文件以及与确定中标人有关的资料信息,所有参加评标的人员(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公证人员、工作人员等)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员泄露。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定标过程中,除非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投标人不得主动与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接触,不得有任何游说、贿赂等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和客观地进行评标的行为。投标人对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任何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行为,都将导致其投标文件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按废标处理。 9 、投标保证金瑕疵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投标保证金有瑕疵: (1) 投标保证金递交的时间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
(3)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且事先未得到招标人的书面同意。 (4)投标保证金额度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额度。 (5) 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不是招标文件载明的招标人。 (6)以保函形式出具的,担保机构不是合法的担保机构。
(7)以保函形式出具的,保函的格式或主要条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且事先未获得招标人的书面同意。
八、附则
第二十七条 通知评标结果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期前 28 天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第二十 解释权
本办法由 (招标人) 负责解释。
九、附表
第二十九条 评标表格
以下附表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附表 1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附表 2 :投标偏差分析表 附表 3 :初步评审记录表 附表 4 :技术部分评审记录表 附表 5 :商务部分评分记录表 附表 6 :质疑问卷及回复格式 附表 7 :各评委评分汇总及得分换算表 附表 8 :评标结果汇总表
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示范文本(资格后审)
一、总则
第一条 编制依据
招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 12 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 30 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29 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招标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评标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评标办法类型 本办法属于综合评估法。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于 工程(以下简称“本招标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活动。 第四条 评标时间
为保证评标工作的实施和质量,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足够的评标时间。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多于七家时,评标时间不应少于两天。 第五条 与招标文件的关系
本办法是本招标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评标原则
本招标工程评标委员会依法按下述原则进行评标: 1 .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 2 .依法评标、严格保密; 3 .反对不正当竞争;
4 .定性的结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第七条 监督
招标人接受 ( 有管辖权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 ) 对本招标工程 招标活动依法实施的监督。
二、评标程序
第 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按照下面的步骤进行评标:
第一步:组建评标委员会,选举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主任进行分工。
第二步:评标准备工作。
第三步: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工作。 第四步:投标人资格审查。 第五步:初步评审。
第六步:技术部分评审。技术部分评审采取量化打分方式。 第七步:商务部分评审。商务部分评审采取量化打分方式。
第八步:汇总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评分结果,计算综合加权得分并按综合加权得分由高至低排出名次,推荐前三名作为中标候选人。
第九步:整理评审成果,编制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向招标人递交评标报告。 第十步:评标委员会解散,评标结束。 第九条 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1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①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②发现某评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回避。 (2)退出评标的评委,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
(3)由招标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第十条 评标活动结束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活动结束,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
三、评标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组建评标委员会
1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受聘的经济、技术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为_人,其中招标人代表人数为_人,受聘的经济专家人数为_人,受聘的技术专家人数为_人。
2 .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为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
3 .所有受聘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由招标人从 ( 有管辖权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 ) 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 抽取。
4 .评标委员会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会签到表格式见附表1 。 第十二条 选举评标委员会主任并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应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十三条 熟悉相关文件资料
1 .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的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工期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办法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办法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本办法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标底、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第十四条 暗标编号
评标工作开始前,招标人将指定专人负责编制投标文件暗标编码,并就暗标编码与投标人的对应关系做好暗标编码记录。暗标编码按随机方式编制。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部分评审后,招标人方可向评标委员会公布暗标编码记录。暗标编码记录在公布前必须密封并予以保密,公布后,评标委员会必须核对其正确性,防止出现张冠李戴现象。
四、评审内容与方法
第十五条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1 .作为评标工作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应对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工作。为方便描述,这种基础性的分析和整理工作在本办法中简称为清标。
2 .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清标工作也可由招标人专门成立的并经评标委员会授权委托的清标小组负责进行。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 名。 3 .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和义 务。 4 . 清标工作应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整理和分析,从而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出质疑问卷。评标委员会对质疑问卷审议后,决定是否需要投标人书面澄清。 5 .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质疑问卷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第十六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
投标人资格审查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审查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资格和合格条件部分的相关资料,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定性的判断(合格或不合格)。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按 附表 2 所设定的形式进行。对于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按废标处理,不再进行任何后续评审。 第十七条 初步评审
在详细评标前,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结合清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照 附表 3 所设定的形式,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并逐项列出每一份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并以此为基础,结合本办法规定的废标条件,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鉴于“技术暗标”采用暗标形式,针对“技术暗标”的初步评审延后至第十中的技术部分评审结束后进行。
就本款而言,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范相符,无重大偏离或保留。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承包范围、工期、质量、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及投标人的义务等方面造成重大的削弱或,而且纠正这种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提交了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且不允许相关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而使其成为响应性的投标。初步评审时被拒绝的投标文件,不再参与任何后续评审。 初步评审采用 附表 4 的形式进行。 第十 技术部分评审
为方便起见,将投标文件中的技术部分分为“技术暗标”和“技术明标”两部分。“技术暗标”是指有暗标要求的部分;“技术明标”是指没有暗标要求或无法实现暗标要求的部分(如拟派项目人员的资料)。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对技术部分进行评审,并按 附表 5 设定的评审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量化打分。如果技术部分评审涉及到“技术明标”的内容,则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技术暗标”部分进行评审打分,打分结果封存后再对“技术明标”进行评审。完成全部技术部分评审后,再公开暗标编码与投标人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
对技术部分进行评审和打分时,各评审项目(评分因子)的标准分值大于 5 分(不含)时,设优、良、一般和差四个档次;各评审项目(评分因子)的标准分值小于 5 分(含)时,设优、良、差三个档次。对上述档次的标准定性如下:
优:方案科学、合理、安全,考虑周全,措施到位,针对性强,完全能够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 良:方案基本科学、合理、安全,考虑比较周全,措施基本到位,针对性较强,可以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但有个别细节需要进一步完善或提高。
一般:方案在科学、合理、安全性方面一般,考虑不够不周,措施不够到位,针对性不强,虽然能够基本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但有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甚至重新考虑。
差:方案在科学、合理、安全性方面差,考虑非常不周,措施不到位,没有针对性,不能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
第十九条 商务部分评审
所谓商务部分评审,是指在清标工作的基础上,对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中的商务部分进行以下评审: 1 .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按第二十条进行;
2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合理,投标报价是否不低于成本(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下同)。必要时根据第二十一条安排对投标人进行书面质疑;
3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初步评审合格的各投标的评标价格以及基准价,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各投标的商务部分的得分。
商务部分评审按 附表 6 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
评标委员会将对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并对算术上或累加运算上的错误予以修正。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1 .当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2 .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 .当标出的分项乘积累计得出的合价与标出的合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分项乘积合价为准,并修改标出的合价;
4 .算术性错误修正仅是出于评审需要,不得改变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标明的投标价格。 第二十一条 对商务部分的质疑、澄清和补正
商务部分评审过程中,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需要个别地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的某些细节,以及对其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非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细微偏差(仅限于商务部分)进行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如果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对投标文件的质疑、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按 附表 7 的格式进行。
如果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依然存在疑问,评标委员会可以进一步质疑,投标人对这种进一步质疑应相应地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直至评标委员会认为全部质疑都得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二十二条 汇总评分结果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按照 附表 8 的形式进行评分汇总并计算各投标的加权得分;再将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按照 附表 9 的形式进行最终汇总并排序。 第二十三条 评标报告与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 .开标记录;
4 .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 .废标情况说明(含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情况说明); 6 .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 .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评标委员会按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综合加权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推荐排名次序位于前三名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在排序中出现评审得分相同的情况,则投标价格较低的投标人排序优先;如果投标价格也一样,则技术部分得分较高者排序优先;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综合加权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经过评审后认为,剩余有效投标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投标价格均高于标底价格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3)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五、废标条件
第二十四条 废标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应判定为废标:
1 .投标文件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规定,并构成“重大偏差”的 ( “重大偏差”的定义见本办法第二十七条);
2 .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的;
3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4 .招标文件中设立了拦标价,而投标价格超出拦标价的;
5 .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且投标人不能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6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但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7 .投标人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8 .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欺诈、威胁、以行贿手段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采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不正当手段的;
9 .投标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六、定标原则和方法
第二十五条 定标原则
本招标工程定标原则为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的投标所对应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 定标方法
按照第二十五条中的定标原则,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如下:
1 .原则上,招标人应当选择评标委员在评标报告中列为排名第一(按综合加权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的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
2 .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选择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规定同样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选择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七、名词解释和评标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名词解释和评标规定 1 、标底
本招标工程设“标底”,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有相关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标底”中包含专业分包工程和专项供应项目的暂估价以及预留金(如果有)。“标底”一方面作为计算“拦标价”使用(具体定义见下文第 2 款),另一方面用作评标时参考。“标底”在开标之前应当保密。 2 、拦标价
为便于招标人控制总造价,以“标底”上浮+ 3 %为“拦标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拦标价”(不含等于“拦标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拦标价”在开标之前应当保密。 3 、评标价格
评标价格是指投标人的 投标价格扣除专业分包工程和专项供应项目的暂估价以及预留金(如果有)以后的价格。
4 、基准价
基准价的计算方式如下:
基准价 = 各有效投标中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以后的各投标人的 评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 特别强调,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并不是无效报价,也同样按照本办法参与评审。 如果有效投标个数少于 5 个(含 5 个),则: 基准价 = 各有效投标的 评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 评标价格的定义和计算方式见上述第 3 款。 5 、有效投标
有效投标是指没有被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否决或者界定为废标的投标。 6 、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保证担保有瑕疵;
(2)投标书(不是指所有的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和加盖投标人公章;
(3)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 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质量等级和质量奖项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等级和质量奖项,或者以质量奖项代替质量等级;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作废标处理。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凡存在细微偏差的评分项目,其最终评定分值应在经评定的相应评分项目的应得分值基础上折减去 10% 。 7. 量化打分保留两位小数
本办法中所有量化评审项目的标准总分为 100 分。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8 、保密规定
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文件以及与确定中标人有关的资料信息,所有参加评标的人员(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公证人员、工作人员等)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员泄露。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定标过程中,除非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投标人不得主动与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接触,不得有任何游说、贿赂等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和客观地进行评标行为。投标人对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任何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行为,都将导致其投标文件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按废标处理。
9 、投标保证金瑕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投标保证金有瑕疵: (1) 投标保证金递交的时间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
(3)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且事先未得到招标人的书面同意。 (4)投标保证金额度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额度。 (5) 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不是招标文件载明的招标人。 (6)以保函形式出具的,担保机构不是合法的担保机构。
(7)以保函形式出具的,保函的格式或主要条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且事先未获得招标人的书面同意。
八、附则
第二十 通知评标结果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期前 28 天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 (招标人) 负责解释。
九、附表
第三十条 评标表格
以下附表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附表 1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附表 2 投标人资格审查表 附表 3 投标偏差分析表 附表 4 初步评审记录表 附表 5 技术部分评审记录表 附表 6 商务部分评分记录表 附表 7 质疑问卷及回复格式 附表 8 各评委评分汇总及得分换算表 附表 9 评标结果汇总表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示范文本(资格预审)
一、总则
第一条 编制依据
招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 12 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 30 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29 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招标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评标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评标办法类型
本办法属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于 工程(以下简称“本招标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活动。 第四条 评标时间
为保证评标工作的实施和质量,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足够的评标时间。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多于七家时,评标时间不应少于两天。 第五条 与招标文件的关系
本办法是本招标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评标原则
本招标工程评标委员会依法按下述原则进行评标: 1 .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 2 .依法评标、严格保密; 3 .反对不正当竞争;
4 .定性的结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第七条 监督
招标人接受 (有管辖权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 对本招标工程招标活动依法实施的监督。
二、评标程序
第 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按照下面的步骤进行评标:
第一步:组建评标委员会,选举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主任进行分工,分别组成技术组和商务组。 第二步:评标准备工作。
第三步: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工作(简称“清标”)。 第四步:初步评审。 第五步:技术部分评审。
第六步:确定商务部分的评审次序。一般从经初步评审和技术部分评审均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中按投标价格由低至高确定商务部分的评审次序。
第七步:商务部分评审。只有经初步评审和技术部分评审均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才有资格进入商务部分评审阶段。商务部分评审的目的是判断各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为实现这一目的,商务部分评审又分为下列九个步骤:
1 .算术性错误修正 2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
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4 .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5 .企业管理费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6 .利润水平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7 .法定税金和规费的完整性分析和修正 8 .不平衡报价分析和修正
9 .汇总评审分析过程中的疑问事项和商务部分评审初步结果 第八步:评标委员会汇总商务部分评审的初步意见,确定质疑问题和 工作安排。
第九步:书面质疑。
第十步:对质疑结果进行评审,得出最终评审结论(投标价格是否低 于成本)。
第十一步:按第六步确定的商务部分评审次序,重复第七步至第十步依 次评审其它投标中的商务部分,直至评审出三个不低于成本的投标。
第十二步:评标委员会整理评审成果,编制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向招标人提出评标报告。评标委员在评标报告中将第十一步中确定的三个投标人按投标价格由低至高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
第十三步:评标委员会解散,评标结束。 第九条 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1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①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②发现某评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回避。 (2)退出评标的评委,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
(3) 由招标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第十条 评标活动结束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活动结束,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
三、评标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组建评标委员会
1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受聘的经济、技术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为_人,其中招标人代表人数为_人,受聘的经济专家人数为_人,受聘的技术专家人数为_人。
2 .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所有招标人代表应当为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
3 .所有受聘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由招标人从 (有管辖权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4 .评标委员会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会签到表格式见 附表 1 。 第十二条 选举评标委员会主任并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的基础上,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第十三条 熟悉相关文件资料
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的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办法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办法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本办法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如与评标相关时)、标底、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第十四条 暗标编号
评标工作开始前,招标人将指定专人负责编制投标文件暗标编码,并就暗标编码与投标人的对应关系做好暗标编码记录。暗标编码按随机方式编制。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部分评审后,招标人方可向评标委员会公布暗标编码记录。暗标编码记录在公布前必须密封并予以保密,公布后,评标委员会必须核对其正确性,防止出现张冠李戴现象。
四、评审内容与方法
第十五条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工作
1 .作为评标工作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应对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工作。为方便描述,这种基础性的分析和整理工作在本办法中简称为清标。
2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清标工作也可由招标人专门成立的并经评标委员会授权委托的清标小组负责进行,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3 .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和义务。 4 . 清标工作应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整理和分析,从而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出质疑问卷。评标委员会对质疑问卷审议后,决定是否需要投标人书面澄清。 5 .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质疑问卷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第十六条 初步评审
在详细评标前,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结合清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照 附表 2 所设定的形式,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并逐项列出每一份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并以此为基础,结合本办法规定的废标条件,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鉴于“技术暗标”采用暗标形式,针对“技术暗标”的初步评审延后至第十七条中的技术部分评审结束后进行。
就本款而言,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范相符,无重大偏离或保留。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承包范围、工期、质量、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及投标人的义务等方面造成重大的削弱或,而且纠正这种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提交了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且不允许相关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而使其成为响应性的投标。初步评审时被拒绝的投标文件,不再参与任何后续评审。 初步评审采用 附表 3 的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技术部分评审
为方便起见,将投标文件中的技术部分分为“技术暗标”和“技术明标”两部分。“技术暗标”是指有暗标要求的部分;“技术明标”是指没有暗标要求或无法实现暗标要求的部分(如拟派项目人员的资料)。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对技术部分进行评审,并按 附表 4 设定的评审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量化打分。如果技术部分评审涉及到“技术明标”的内容,则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技术暗标”部分进行评审打分,打分结果封存后再对“技术明标”进行评审。完成全部技术部分评审后,再公开暗标编码与投标人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
对“技术暗标”进行评审和打分时,各评审项目(评分因子)的标准分值大于 5 分(不含)时,设优、良、一般和差四个档次;各评审项目(评分因子)的标准分值小于 5 分(含)时,设优、良、差三个档次。对上述档次的标准定性描述如下:
优:方案科学、合理、安全,考虑周全,措施到位,针对性强,完全能够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 良:方案基本科学、合理、安全,考虑比较周全,措施基本到位,针对性较强,可以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但有个别细节需要进一步完善或提高。
一般:方案在科学、合理、安全性方面一般,考虑不够周到,措施不够到位,针对性不强,虽然能够基本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但有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甚至重新考虑。
差:方案在科学、合理、安全性方面差,考虑非常不周,措施基本不到位,没有针对性,不能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
对于本招标工程,技术部分 “及格线”设定为 75 分 。凡按附表 4 计算出的技术部分得分高于或等于该“及格线”的投标,进入下一步商务部分的评审,凡技术部分得分低于该“及格线”的投标,将因为技术部分不合格而被拒绝,不再参与后续的商务部分评审。 第十 确定商务部分评审次序
一般情况下,经初步评审和技术部分评审均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按投标价格由低至高确定商务部分的评审次序。
第十九条 商务部分评审
所谓商务部分评审,是指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所进行的评审。只有经初步评审和技术部分评审均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才有资格参加商务部分的评审。
在进行商务部分评审之前,评标委员会按照 附表 5 的形式列出投标价格比较表。 第二十条 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
评标委员会将对经初步评审和技术部分评审均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并对算术上或累加运算上的错误予以修正。
1 .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1) 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 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当标出的分项乘积累计得出的合价与标出的合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分项乘积合价为准,并修改标出的合价;
(4)算术性错误修正仅是出于评审需要,不得改变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标明的投标价格。 2 .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的方式如下: (1) 对经投标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进行逐项分析;
(2) 按照上述原则和 附表 6 规定的格式对存在算术性错误的项目分别 进行修正; (3) 计算修正后的差额,列出需要投标人确认或提供进一步证明的事 项;
(4)汇总修正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A 值 (此值应为代 数值,修正结果表明论上应当增加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总价)的修正差额记为正值,反之记为负值),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清、 说明或确认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
1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的参考依据如下: (1) 招标文件; (2 )标底(如果有); (3) 施工组织设计;
(4)经投标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尤其是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部分)或预算书; (5) 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如果有); (6) 工程所在地市场价格水平;
(7) 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定额或投标人企业内部定额; (8) 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参考依据等。 2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1)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同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项目,则按该相同项目的价格对错漏项报价进行修正;
(2)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似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项目,则按该相似项目的报价为基础,考虑该相似项目与错漏项之间的差异而进行适当调整后的价格对错漏项报价进行修正; (3) 如果做不到以上两点,则按标底(如果有)中的相应价格为基础对错漏项报价进行修正; (4) 如果标底中也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作为参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质疑澄清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此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的质疑(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
(5) 对于按照招标范围不该报价的项目,则直接删除该项目的价格。 3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的方式如下:
(1) 检查工程量清单,列出其中错报或漏报的项目;
(2)根据上述原则,参考上述依据,修正错报和补充漏报项目的价格;
(3) 填写 附表 7 ,计算经修正或补充后产生的价格差额,并列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确认的事项。 4 .汇总上述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B 值 ,并明确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确认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参考依据如下: (1) 招标文件;
(2)标底(如果有);
(3) 经投标人标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4)投标人的价格构成分析表;
(5) 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如果有); (6)工程所在地市场价格水平;
(7) 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定额或投标人企业内部定额; (8)投标人所附证明资料;
(9) 法律法规允许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参考依据等。 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1)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同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项目,则按该相同项目的价格对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报价项目的报价进行修正;
(2)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似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项目,则按该相似项目的报价为基础,考虑该相似项目与不合理项目之间的差异而进行适当调整后的价格对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报价项目的报价进行修正;
(3) 如果做不到以上两点,则按标底(如果有)中的相应价格为基础对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报价项目的报价进行修正;
(4)如果标底中也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作为参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质疑澄清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此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的质疑(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
3 . 需要投标人提供的证明资料(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投标人必须随投标文件递交这些资料,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在认为投标人的本部分的投标价格背离市场平均价格水平时,要求投标人在质疑澄清时提供,下同)如下:
(1) 能证明工料机耗量合理性的企业定额(如果有)等; (2) 能证明材料设备价格合理性的有约束力的询价文件;
(3)能证明人工价格合理性的有约束力的劳务意向书或劳务协议(可以是带生效条件的协议,一般的生效条件为投标人中标即生效),或者近两年在施工程劳动力价格的证明文件;
(4)能证明材料供应价格的有约束力的供货意向书或供货协议(可以是带生效条件的协议,一般的生效条件为投标人中标即生效)等。
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方式如下:
(1) 按 附表 8 的格式对与市场价格水平存在明显差异的项目进行逐项分析; (2)对无相关证明材料或明显不合理的项目,分别按照上述原则进行修正; (3)计算修正后的差额,列出需要投标人说明或提供进一步证明的事项。
(4)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C 值 ,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进一步提供有关证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1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分析和修正的参考依据如下: (1) 招标文件; (2)标底(如果有); (3) 施工组织设计;
(4)工程量清单中经投标人标价的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清单;
(5) 投标人的上述清单中价格的构成分析表,其中应按招标文件规定详列构成各单价的生产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机械、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和规费等;
(6) 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如果有); (7) 投标文件中所附证明材料;
(8) 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依据。
2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1)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中的错漏项按照第二十一条中的原则和方式进行分析和修正; (2)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的资源投入数量不正确或不合理的,按照投标人递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的或者可以通过施工组织设计中给出的相关数据计算出来的计划投入的资源数量(如临时设施、拟派现场管理人员流量计划、施工机械设备投入计划等)修正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不正确的资源投入数量;
(3)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的资源和生产要素价格不正确或不合理的,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似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项目,则按该相似项目的报价为基础,考虑该相似项目与不合理报价项目之间的差异而进行适当调整后的价格对不合理报价项目的资源或生产要素的价格进行修正; (4)其他情况下,按标底(如果有)中的相应价格为基础对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清单中的不合理报价进行修正;
(5) 如果标底中也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作为参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质疑、澄清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此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的质疑(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
(6)对于按照招标文件不该报价的项目,则直接删除该项目的价格。 3 .需要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下: (1) 投标人企业财务制度;
(2)有关机械和周转材料的原值和使用年限证明,如、加工合同; (3) 租赁施工机械或周转材料的租赁协议; (4)经审计的投标人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
(5)经审计的反映施工机械和周转材料折旧额的财务会计帐目;
(6) 企业管理人员分配及经审计的近三年管理人员平均收入证明文件。 4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分析和修正的方式如下:
(1) 对照经评审合格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经投标人标价的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清单;
(2)所有需发生费用的招标文件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技术和组织措施要与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清单有对应报价;
(3) 无报价的或所报价格与市场价格水平有明显差异(可参考标底)的报价,应对价格构成分析表进行分析和修正(按 附表 9 格式);
(4)各相关生产要素的价格异常,又无相关证明或证明材料明显不合理的,分别进行修正; (5)计算修正后的差额,列出需要投标人说明或提供进一步证明的事项。
5 .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D 值 ,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进一步提供有关证明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企业管理费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1 .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参考依据以及需要投标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1) 投标价格;
(2) 经审计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
(3) 企业本年度生产经营(市场营销)计划;
(4) 经审计的已实现企业管理费(已完成产值及管理费比例)等证明; (5) 将要完成的产值及管理费可信度分析及有关证明; (6) 法律法规允许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依据或证明材料。 2 .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1) 按投标人经审计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数据计算出投标人实际管理费率(近三年管理费总额的平均值与近三年完成产值的平均值之间的比例)并以此对投标价格中明显不合理的企业管理费率进行修正; (2) 企业管理费率明显不合理并且做不到第( 1) 款时,按其他各家“合格的投标”的管理费率以及标底(如果有)中的企业管理费率的平均费率为准进行修正;
(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企业管理费率与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的企业管理费率不一致的,以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的企业管理费率为准进行修正(但如果费率报价表中的费率明显不合理时,应执行根据上述原则修正后的管理费率)。 3 . 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方式如下:
(1) 根据投标人的证明材料,确定投标人的以往年度企业平均管理费总额; (2) 分析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投标人企业管理费金额;
(3) 审核企业本年度己实现的企业管理费金额;
(4) 分析企业本年度计划将要实现的企业管理费的金额及其可信度;
(5) 经以上分析存在明显不合理的企业管理费且又无相关证明的,对其进行修正,计算修正后的差额,按 附表 10 格式列出需要投标人说明或提供进一步证明的事项。
4 .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E 值 ,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进一步提供有关证明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利润水平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1 .利润水平合理性分析的参考依据以及需要投标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1) 投标价格; (2)企业注册资料;
(3)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的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率或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的企业净资产收益率或股本收益率;
(4) 经审计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
(5) 企业本年度生产经营(市场营销)计划; (6) 经审计的已实现利润证明;
(7) 将实现利润可信度分析及有关证明;
(8) 法律法规允许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依据或证明材料。 2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1) 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投标人下达的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率,或投标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的企业净资产收益率或股本收益率,对投标价格中明显不合理的利润率进行修正;
(2) 当利润率明显不合理并且做不到第(1) 款时,按其他各家“合格的投标”的利润率以及标底(如果有)中的利润率的平均费率为准进行修正;
(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利润率与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的利润率不一致的,以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的利润率为准进行修正(但如果费率报价表中的费率明显不合理时,应执行根据上述原则修正后的利润率)。 3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方式如下:
(1) 根据投标人的证明材料,确定投标人的以往年度企业平均利润额或利润率; (2) 分析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投标人利润金额; (3) 计算并确定企业本年度利润指标; (4) 审核企业本年度己实现的利润金额;
(5) 分析企业本年度计划将要实现的利润金额及其可信度;
(6) 经以上分析存在明显不合理的利润且又无相关证明的,对其进行修正,计算修正后的差额,按 附表 10 格式列出需要投标人说明或提供进一步证明的事项。
4 .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F 值 ,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进一步提供有关证明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法定税金和规费的完整性分析和修正 1 .法定税金和规费分析和修正的依据如下: (1) 投标价格;
(2)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 .法定税金和规费分析和修正的方式如下:
(1) 根据投标价格分析出其中法定税金和基金等规费的百分比; (2) 对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额度或比率;
(3) 如果有差异的,计算出差额,列出需要投标人说明或提供进一步证明的事项。
3 .汇总分析结果( 附表 10 ) ,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G 值 ,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进一步提供有关证明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不平衡报价分析和修正
1 .评标委员会可以在清标时,评审各项单价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的情况,对明显过高或过低的价格进行分析,列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提供进一步证明的事项; 2 .修正原则如下:
(1) 不平衡报价的修正应当根据质疑的成果进行,只有投标人无法合理地 澄清、说明或提供进一步证明的明显过高或过低的价格,才会进行合理化修正;
(2)汇总分析结果( 附表 11 ),修正明显过高的价格产生的差额,首先用于填补修正过低的价格产生的差额,两者的余额记为 H 值 ;
(3) 不平衡报价修正的结果,首先应要求投标人确认,如果投标人拒绝确认,又不能提供合理的澄清及相关证明资料时,评标委员会有权根据本办法第三十四条“废标条件”中的相关规定拒绝其投标文件。 第二十 汇总评审分析过程中的疑问事项和商务部分评审初步结果
对上述第二十条至二十七条的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整理。以其各自的代数值汇总 A 值至 H 值 ,得出 合计差额 Δ1 (附表 12) ,并整理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全部事项。 第二十九条 对商务部分的质疑和澄清
评标委员会应当汇总第二十条至二十七条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确认或提供进一步证明的事项,确定质疑目的,讨论确定书面质疑问题以及投标人对质疑问题进行澄清的具体要求,并按附表 13的格式书面通知相关投标人质疑问题和有关澄清要求,包括书面回复的内容、回复时间(应给投标人留出足够的回复时间)、递交方式等。
评标委员会针对具体投标人的质疑以及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质疑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均采取书面形式。
拒绝对质疑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或不能提供有关证明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直接否决其投标。 如果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质疑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依然存在疑问,评标委员会可以进一步质疑,投标人对这种进一步质疑应相应地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评标委员会认为全部质疑都得到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三十条 根据质疑和澄清结果得出评审结论
1 .根据质疑和澄清结果,对于投标人已经有效澄清的质疑问题和项目应从上述 A 值至 H 值的计算中剔除或修正,按 附表 14 格式修正 A 值至 H 值 并计算 最终差额 Δ 2 。本款中所谓的“有效澄清”是指投标人做出的澄清己经合理地解释或说明了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质疑问题,并且澄清结果令评标委员会信服。 2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附表 14 的格式填写商务部分评审结论记录表,以最终差额△ 2 与投标人投标价格中标明的利润额(如标明的是利润率,以利润率乘以其计取基数,下同)进行比较并得出如下结论: (1) 如果 最终差额△ 2 (代数值)小于或等于投标人的利润额,则表明该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属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并且不低于成本;
(2) 如果 最终差额△ 2 是正值且大于(不含等于)投标人报价中的利润额,则评标委员会可以直接判定该投标人因为其投标价格低于成本而被拒绝。 第三十一条 最终差额△ 2 的处理方式
如果第三十条中形成的 最终差额△ 2 (代数值)小于或等于投标人的利润额,对于此 最终差额△ 2 ,评标委员会在保证投标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做如下最终修正:
1 .首先按 最终差额△ 2 的最终组成(最终的 A 值 至 H 值 )分别局部调整各部分的价格,差额为正时增加相关部分的价格,反之降低相关部分的价格;
2 .计算出 最终差额△ 2 的绝对值占该投标人投标总价中由投标人自行施工部分总价(即投标总价扣除专业分包工程和专项供应项目的暂估价以后的总价)的百分比( m) ,即 m= 最终差额△ 2 /【投标总价一专业分包工程和专项供应项目的暂估价】 *100%;
3 .如果 最终差额△ 2 为正值,将按第(1) 款局部调整后的该投标人所有自行施工部分的单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统一按第(2)款中计算出的百分比全面下调,最终全面修正后的单价 = 按第(1) 款局部调整后的单价 *[1-m];
4 .如果 最终差额△ 2 为负值,将按第(1) 款局部调整后的该投标人所有自行施工部分的单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统一按第(2)款中计算出的百分比全面上调,最终全面修正后的单价 = 按第(1) 款局部调整后的单价 *[1 +m];
5 .要求相关投标人按照上述原则最终修正其投标报价,投标人应当接受这样的修正。拒绝按照本条规定接受修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废标条件中的相关规定拒绝其投标。 第三十二条 依次对其他合格投标人重复上述商务部分评审工作
1 .评标委员会按第十确定的商务部分评审次序,针对投标价格次低的投标,重复上述第二十条至第三十条的商务部分评审工作,并依此类推,直至评审出三家不低于成本的投标。当经初步评审和技术部分评审均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数量少于三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当针对全部经初步评审和技术部分评审均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重复进行上述第二十条至第三十条的商务部分评审工作并针对各家经初步评审和技术部分评审均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得出商务部分评审结论。
2 .商务部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按照 附表 15 的格式填写评标结果汇总表,并列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3 .所有根据上述程序评审出的不低于成本的投标,均应按照第三十一条对其投标价格进行最终的全面修正,投标人中标后,应按本条最终全面修正后的投标价格(但投标函标明的投标价格维持不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十三条 评标报告与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 .开标记录;
4 .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 .废标情况说明;
6 .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 .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评标委员会对商务部分的详细评审工作应当一直持续到评审出三家不低于成本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将该三家投标对应的投标人按投标价格由低至高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
(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经过评审后认为,剩余有效投标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投标价格均高于标底价格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3)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五、废标条件
第三十四条 废标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应判定为废标:
1 .投标文件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规定,并构成“重大偏差”的(“重大偏差”的定义见本办法第三十七条);
2 .投标人名称与通过资格预审时的名称不一致的; 3 .联合体投标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4 .招标文件中设立了拦标价,而投标价格超出拦标价的;
5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但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6 .投标文件中拟派项目经理与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拟派项目经理相比发生更换,且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获得招标人书面同意的;
7 .经过本办法规定的技术部分评审,技术部分得分未能达到本办法中设立的技术部分合格分数线而被评标委员会判定未能通过技术部分评审的;
8 .经过本办法规定的商务部分评审,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9 .投标人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10 .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欺诈、威胁、以行贿手段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采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不正当手段的;
11 .投标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六、定标原则和定标方法
第三十五条 定标原则
本招标工程定标的基本原则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定标方法
按照第三十五条中的定标原则,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如下:
1 .原则上,招标人应当选择评标委员在评标报告中列为排名第一(按投标价格由低至高的次序排列)的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
2 .如果出现投标价格并列最低并且经过商务部分评审投标价格均不低于成本的情况,技术部分得分最高者排序优先。
3 .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选择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规定同样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选择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七、名词解释和评标规定
第三十七条 名词解释和评标规定 1 、标底
本招标工程设“标底”,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有相关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标底”中包含专业分包工程和专项供应项目的暂估价以及预留金(如果有)。“标底”一方面作为计算“拦标价”使用(具体定义见下文第 2款),另一方面用作评标时参考。“标底”在开标之前应当保密。 2 、拦标价
为便于招标人控制总造价,以“标底”上浮+ 3 %为“拦标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拦标价”(不含等于“拦标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拦标价”在开标之前应当保密。 3 、有效投标
没有被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否决或者界定为废标的投标。 4 、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保证担保有瑕疵;
(2)投标书(不是指所有的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和加盖投标人公章;
(3)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 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质量等级和质量奖项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等级和质量奖项,或者以质量奖项代替质量等级;
(6)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作废标处理。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凡存在细微偏差的评分项目,其最终评定分值应在经评定的相应评分项目的应得分值基础上折减去 10% 。 5 、量化打分保留两位小数
本办法中所有量化评审项目的标准总分为 100 分。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6 、保密规定
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文件以及与确定中标人有关的资料信息,所有参加评标的人员(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公证人员、工作人员等)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员泄露。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定标过程中,除非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投标人不得主动与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接触,不得有任何游说、贿赂等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和客观地进行评标的行为。投标人对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任何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行为,都将导致其投标文件根据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按废标处理。 7 、投标保证金瑕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投标保证金有瑕疵: (1) 投标保证金递交的时间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
(3)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且事先未得到招标人的书面同意。
(4) 投标保证金额度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额度。 (5) 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不是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招标人。 (6)以保函形式出具的,担保机构不是合法的担保机构。
(7)以保函形式出具的,保函的格式或主要条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且事先未获得招标人的书面同意。
八、附则
第三十 通知评标结果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期前 28 天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 (招标人) 负责解释。
九、附表
第四十条 评标表格
以下附表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附表 1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附表 2 :投标偏差分析表 附表 3 :初步评审记录表 附表 4 :技术部分评审记录表 附表 5 :投标价格比较表
附表 6 :商务部分之算术错误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附表 7 :商务部分之错漏项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附表 8 :商务部分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附表 9 :商务部分之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附表 10 :商务部分之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和规费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附表 11 :商务部分之不平衡报价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附表 12 :商务部分之修正差额汇总表 附表 13 :质疑问卷及回复格式 附表 14 :商务部分评审结论记录表 附表 15 :评标结果汇总表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示范文本(资格后审)
一、总则
第一条 编制依据
招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 12 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 30 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29 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招标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评标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评标办法类型
本办法属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于 工程(以下简称“本招标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活动。 第四条 评标时间
为保证评标工作的实施和质量,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足够的评标时间。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多于七家时,评标时间不应少于两天。 第五条 与招标文件的关系
本办法是本招标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评标原则
本招标工程评标委员会依法按下述原则进行评标: 1 .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 2 .依法评标、严格保密; 3 .反对不正当竞争;
4. 定性的结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第七条 监督
招标人接受 (有管辖权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 对本招标工程招标活动依法实施的监督。
二、评标程序
第 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按照下面的步骤进行评标:
第一步:组建评标委员会,选举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主任进行分工,分别组成技术组和商务组。 第二步:评标准备工作。
第三步: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工作(简称“清标”)。 第四步:投标人资格审查。 第五步:初步评审。 第六步:技术部分评审。
第七步:确定商务部分的评审次序一般从经初步评审和技术部分评审均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中,按投标价格由低至高确定商务部分的评审次序。
第八步:商务部分评审。只有经初步评审和技术部分评审均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才有资格进入商务部分评审阶段。商务部分评审的目的是判断各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为实现这一目的,商务部分评审又分为下列九个步骤:
1 .算术性错误修正; 2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
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4 .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5 .企业管理费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6 .利润水平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7 .法定税金和规费的完整性分析和修正; 8 .不平衡报价分析和修正;
9 .汇总评审分析过程中的疑问事项和商务部分评审初步结果。
第九步:评标委员会汇总商务部分评审的初步意见,确定质疑问题和工作安排。 第十步:书面质疑。
第十一步:对质疑结果进行评审,得出最终评审结论(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
第十二步:按第七步确定的商务部分评审次序,重复第八步至第十一步依次评审其它投标中的商务部分,直至评审出三个不低于成本的投标。
第十三步:评标委员会整理评审成果,编制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向招标人提出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将第十二步中确定的三个投标人按投标价格由低至高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
第十四步:评标委员会解散,评标结束。 第九条 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1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①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②发现某评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回避。 (2)退出评标的评委,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
(3) 由招标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第十条 评标活动结束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活动结束,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
三、评标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组建评标委员会
1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受聘的经济、技术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为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人数为_人,受聘的经济专家人数为_人,受聘的技术专家人数为_人。
2 .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所有招标人代表应当为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
3 .所有受聘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由招标人从 (有管辖权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4 .评标委员会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会签到表格式见 附表1 。 第十二条 选举评标委员会主任并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通过民主方式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的基础上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第十三条 熟悉相关文件资料
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的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工期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办法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办法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本办法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标底、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第十四条 暗标编号
评标工作开始前,招标人将指定专人负责编制投标文件暗标编码,并就暗标编码与投标人的对应关系做好暗标编码记录。暗标编码按随机方式编制。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部分评审后,招标人方可向评标委
员会公布暗标编码记录。暗标编码记录在公布前必须密封并予以保密,公布后,评标委员会必须核对其正确性,防止出现张冠李戴现象。
四、评审内容与方法
第十五条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1 .作为评标工作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应对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工作。为方便描述,这种基础性的分析和整理工作在本办法中简称为清标。
2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在不影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清标工作也可由招标人专门成立的并经评标委员会授权委托的清标小组负责进行,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3 .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和义务。 4 .清标工作应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整理和分析,从而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出质疑问卷。评标委员会对质疑问卷审议后,决定是否需要投标人书面澄清。 5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质疑问卷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第十六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
投标人资格审查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审查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资格和合格条件部分的相关资料,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定性的判断(合格或不合格)。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按 附表 2 所设定的形式进行。对于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按废标处理,不再进行任何后续评审。 第十七条 初步评审
在详细评标前,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结合清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照 附表 3 所设定的形式,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并逐项列出每一份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并以此为基础,结合本办法规定的废标条件,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鉴于“技术暗标”采用暗标形式,针对“技术暗标”的初步评审延后至第十中的技术部分评审结束后进行。
就本款而言,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范相符,无重大偏差或保留。所谓重大偏差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承包范围、工期、质量、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及投标人的义务等方面造成重大的削弱或,而且纠正这种偏差或保留将会对其他提交了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且不允许相关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而使其成为响应性的投标。初步评审时被拒绝的投标文件,不再参与任何后续评审。初步评审采用 附表 4 的形式进行。 第十 技术部分评审
为方便起见,将投标文件中的技术部分分为“技术暗标”和“技术明标”两部分,“技术暗标”是指有暗标要求的部分;“技术明标”是指没有暗标要求或无法实现暗标要求的部分(如拟派项目人员的资料)。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对技术部分进行评审,并按 附表 5 设定的评审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量化打分。如果技术部分评审涉及到“技术明标”的内容,则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技术暗标”部分进行评审打分,打分结果封存后再对“技术明标”进行评审。完成全部技术部分评审后再公开暗标编码与投标人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
对“技术暗标”进行评审和打分时,各评审项目(评分因子)的标准分值大于 5 分(不含)时,设优、良、一般和差四个档次;各评审项目(评分因子)的标准分值小于 5 分(含)时,设优、良、差三个档次。对上述档次的标准定性描述如下:
优:方案科学、合理、安全,考虑周全,措施到位,针对性强,完全能够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 良:方案基本科学、合理、安全,考虑比较周全,措施基本到位,针对性较强,可以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但有个别细节需要进一步完善或提高。
一般:方案在科学、合理、安全性方面一般,考虑不够周到,措施不够到位,针对性不强,虽然能够基本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但有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甚至重新考虑。
差:方案在科学、合理、安全性方面差,考虑非常不周,措施基本不到位,没有针对性,不能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
对于本招标工程,技术部分“及格线”设定为 75 分。凡按附表 5 计算出的技术部分得分高于或等于该“及格线”的投标进入下一步商务部分的评审,凡技术部分得分低于该“及格线”的投标将因为技术部分不合格而被拒绝,不再参与后续的商务部分评审。 第十九条 确定商务部分评审次序
一般情况下,经投标人资格审查、初步评审和技术部分评审均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按投标价格由低至高确定商务部分的评审次序。 第二十条 商务部分评审
所谓商务部分评审,是指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所进行的评审。只有经投标人资格审查、初步评审和技术部分评审均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才有资格参加商务部分评审。
在进行商务部分评审之前,评标委员会按照 附表 6 的形式列出投标价格比较表。 第二十一条 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
评标委员会将对经投标人资格审查、初步评审和技术部分评审均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并对算术上或累加运算上的错误予以修正。 1 .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1) 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 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 当标出的分项乘积累计得出的合价与标出的合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分项乘积合价为准,并修改标出的合价;
(4) 算术性错误修正仅是出于评审需要,不得改变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标明的投标价格。 2 .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的方式如下: (1) 对经投标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进行逐项分析;
(2) 按照上述原则和 附表 7 规定的格式对存在算术错误的项目分别进行修正; (3) 计算修正后的差额,列出需要投标人确认说明或提供进一步证明的事项;
(4) 汇总修正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A 值 (此值应为代数值,修正结果表明理论上应当增加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总价)的修正差额记为正值,反之记为负值),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确认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
1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的参考依据如下: (1) 招标文件; (2 )标底(如果有);
(3)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部分);
(4)经投标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尤其是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部分)或预算书: (5) 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如果有); (6) 工程所在地市场价格水平;
(7) 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定额或投标人企业内部定额; (8) 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参考依据等。 2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1)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同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项目,则按该相同项目的价格对错漏项报价进行修正;
(2)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似的并且投标人己经给出合适报价的项目,则按该相似项目的报价为基础,考虑该相似项目与错漏项之间的差异而进行适当调整后的价格对错漏项报价进行修正; (3) 如果做不到以上两点,则按标底(如果有)中的相应价格为基础对错漏项报价进行修正; (4)如果标底中也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作为参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质疑澄清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此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的质疑(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
(5) 对于按照招标范围不该报价的项目,则直接删除该项目的价格。 3 .错漏项分析和修正的方式如下:
(1) 检查工程量清单,列出其中错报或漏报的项目;
(2)根据上述原则,参考上述依据,修正错报和补充漏报项目的价格;
(3) 填写 附表 8 ,计算经修正或补充后产生的价格差额,并列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确认的事项。 4 .汇总上述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B 值 ,并明确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确认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参考依据如下: (1) 招标文件;
(2) 标底(如果有);
(3) 经投标人标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4) 投标人的价格构成分析表;
(5) 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如果有); (6) 工程所在地市场价格水平;
(7) 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定额或投标人企业内部定额; (8) 投标人所附证明资料;
(9) 法律法规允许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参考依据等。 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1)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同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项目,则按该相同项目的价格对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报价项目的报价进行修正;
(2)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似的并且投标人己经给出合适报价的项目,则按该相似项目的报价为基础,考虑该相似项目与不合理项目之间的差异而进行适当调整后的价格对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报价项目的报价进行修正;
(3) 如果做不到以上两点,则按标底(如果有)中的相应价格为基础对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合理报价项目的报价进行修正;
(4)如果标底中也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作为参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质疑澄清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此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的质疑(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
3. 需要投标人提供的证明资料(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投标人必须随投标文件递交这些资料,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在认为投标人的本部分的投标价格背离市场平均价格水平时,要求投标人在质疑澄清时提供,下同)如下:
(1) 能证明工、料、机耗量合理性的企业定额(如果有)等; (2) 能证明材料设备价格合理性的有约束力的询价文件;
(3) 能证明人工价格合理性的有约束力的劳务意向书或劳务协议(可以是带生效条件的协议,一般的生效条件为投标人中标即生效),或者近两年在施工程劳动力价格的证明文件;
(4) 能证明材料供应价格的有约束力的供货意向书或供货协议(可以是带生效条件的协议,一般的生效条件为投标人中标即生效)等。
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价格分析和修正的方式如下:
(1) 按 附表 9 的格式对与市场价格水平存在明显差异的项目进行逐项分析; (2) 对无相关证明材料或明显不合理的项目,分别按照上述原则进行修正; (3) 计算修正后的差额,列出需要投标人说明或提供进一步证明的事项。
5 .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C 值 ,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进一步提供有关证明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1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分析和修正的参考依据如下: (1) 招标文件; (2)标底(如果有): (3) 施工组织设计;
(4)工程量清单中经投标人标价的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清单;
(5) 投标人的上述清单中价格的构成分析表,其中应按招标文件规定详列构成各单价的生产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机械、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和规费等;
(6) 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如果有); (7) 投标文件中所附证明材料;
(8) 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依据。
2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1)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中的错漏项按照第二十一条中的原则和方式进行分析和修正; (2)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的资源投入数量不正确或不合理的,按照投标人递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的或者可以通过施工组织设计中给出的相关数据计算出来的计划投入的资源数量(如临时设施、拟派现场管理人员流量计划、施工机械设备投入计划等)修正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不正确的资源投入数量;
(3)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的资源和生产要素价格不正确或不合理的,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相似的并且投标人已经给出合适报价的项目,则按该相似项日的报价为基础,考虑该相似项目与不合理报价项目之间的差异而进行适当调整后的价格对不合理报价项目的资源或生产要素的价格进行修正 ; (4)其他情况下,按标底(如果有)中的相应价格为基础对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清单中的不合理报价进行修正;
(5) 如果标底中也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作为参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质疑澄清时给出相应的修正价格。此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此类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的质疑(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
(6) 对于按照招标文件不该报价的项目,则直接删除该项目的价格。 3 .需要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下: (1) 投标人企业财务制度;
(2) 有关机械和周转材料的原值和使用年限证明,如、加工合同; (3) 租赁施工机械或周转材料的租赁协议; (4) 经审计的投标人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
(5) 经审计的反映施工机械和周转材料已折旧额的财务会计帐目;
(6) 企业管理人员分配及经审计的近三年管理人员平均收入证明文件。 4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部分分析和修正的方式如下:
(1) 对照经评审合格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经投标人标价的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清单;
(2) 所有需发生费用的招标文件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技术和组织措施要与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清单有对应报价;
(3) 无报价的或所报价格与市场价格水平有明显差异的(可参考标底)的报价,应按 附表 10 格式对价格构成分析表进行分析和修正;
(4) 各相关生产要素的价格异常又无相关证明或证明材料明显不合理的,分别进行修正; (5) 计算修正后的差额,列出需要投标人说明或提供进一步证明的事项。
5. 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D 值 ,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进一步提供有关证明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企业管理费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1 .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参考依据以及需要投标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1) 投标价格:
(2) 经审计一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 (3) 企业本年度生产经营(市场营销)计划;
(4)经审计的已实现企业管理费(已完成产值及管理费比例)等证明; (5) 将要完成的产值及管理费可信度分析及有关证明 ; (6) 法律法规允许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依据或证明材料。 2 .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1) 按投标人经审计的企业近三年则务报表中的相关数据计算出投标人实际管理费率(近三年管理费总额的平均值与近三年完成产值的平均值之间的比例)并以此对投标价格中明显不合理的企业管理费率进行修正; (2) 企业管理费率明显不合理并且做不到第 (1) 款时,按其他各家“合格的投标”的管理费率以及标底(如果有)中的企业管理费率的平均费率为准进行修正;
(3) 上述第(2) 种做法明显不合理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质疑澄清时给出相应的管理费率。此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此类管理费率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的质疑(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
(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企业管理费率与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的企业管理费率不一致的,以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的企业管理费率为准进行修正(但如果费率报价表中的费率明显不合理时,应执行根据上述原则修正后的管理费率)。 3 .企业管理费分析和修正的方式如下:
(1) 根据投标人的证明材料,确定投标人的以往年度企业平均管理费总额: (2) 分析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投标人企业管理费金额; (3) 审核企业本年度己实现的企业管理费金额:
(4)分析企业本年度计划将要实现的企业管理费的金额及其可信度;
(5) 经以上分析存在明显不合理的企业管理费且又无相关证明的,对其进行修正,计算修正后的差额,按 附表 11 格式列出需要投标人说明或提供进一步证明的事项。
4 .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E 值 ,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进一步提供有关证明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利润水平合理性分析和修正
1 .利润水平合理性分析的参考依据以及需要投标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1) 投标价格; (2) 企业注册资料;
(3)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的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率或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的企业净资产收益率或股本收益率;
(4)经审计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
(5) 企业本年度生产经营(市场营销)计划; (6) 经审计的己实现利润证明;
(7) 将要实现利润可信度分析及有关证明;
(8) 法律法规允许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依据或证明材料。 2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1) 利润率明显不合理时,按其他各家“合格的投标”的利润率以及标底(如果有)中的利润率的平均费率为准进行修正;
(2) 上述第(1) 种做法明显不合理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质疑澄清时给出相应的利润率。此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此类利润率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的质疑(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
(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利润率与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的利润率不一致的,以费率报价表(如果有)报出的利润率为准进行修正(但如果费率报价表中的费率明显不合理时,应执行根据上述原则修正后的利润率)。 3 .利润水平分析和修正的方式如下:
(1) 根据投标人的证明材料,确定投标人的以往年度企业平均利润额或利润率; (2) 分析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投标人利润金额; (3) 计算并确定企业本年度利润指标;
(4)审核企业本年度已实现的利润金额;
(5) 分析企业本年度计划将要实现的利润的金额及其可信度;
(6) 经以上分析存在明显不合理的利润且又无相关证明的,对其进行修正,计算修正后的差额,按 附表 11 格式列出需要投标人说明或提供进一步证明的事项。
4 .汇总分析结果,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F 值 ,同时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进一步提供有关证明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法定税金和规费的完整性分析和修正 1 .法定税金和规费分析和修正的依据如下: (1) 投标价格;
(2)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 .法定税金和规费分析和修正的方式如下:
(1) 根据投标价格分析出其中法定税金和基金等规费的百分比; (2) 对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额度或比率:
(3) 如果有差异的,计算出差额,列出需要投标人说明或提供进一步证明的事项。
3 .汇总分析结果 (附表 11 ) ,将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 G 值 ,整理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进一步提供有关证明的事项。 第二十 不平衡报价分析和修正
1. 评标委员会可以在清标时,评审各项单价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的情况,对明显过高或过低的价格进行分析,列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提供进一步证明的事项; 2. 修正原则如下:
(1) 不平衡报价的修正应当根据质疑的成果进行,只有投标人无法合理地澄清、说明或提供进一步证明的明显过高或过低的价格,才会进行合理化修正;
(2) 汇总分析结果 (附表 12) ,修正明显过高的价格产生的差额,首先用于填补修正过低的价格产生的差额,两者的余额记为 H 值 ;
(3) 不平衡报价修正的结果,首先应要求投标人确认,如果投标人拒绝确认,又不能提供合理的澄清及相关证明资料时,评标委员会有权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废标条件”中的相关规定拒绝其投标文件。 第二十九条 汇总评审分析过程中的疑问事项和商务部分评审初步结果
对上述第二十条至二十的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整理。以其各自的代数值汇总 A 值至 H 值 ,得出 合计差额 Δ1( 附表13) ,并整理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进一步提供有关证明的全部事项。 第三十条 对商务部分的质疑和澄清
评标委员会应当汇总第二十条至二十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确认或提供进一步证明的事项,确定质疑目的,讨论确定书面质疑问题以及投标人对质疑问题进行澄清的具体要求,并按 附表 14 的格式书面通知相关投标人质疑问题和有关澄清要求,包括书面回复的内容、回复时间(应给投标人留出足够的回复时间)、递交
方式等。评标委员会针对具体投标人的质疑以及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质疑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均采取书面形式。
拒绝对质疑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或不能提供有关证明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直接否决其投标。 如果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质疑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依然存在疑问,评标委员会可以进一步质疑,投标人对这种进一步质疑应相应地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评标委员会认为全部质疑都得到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三十一条 根据质疑和澄清结果得出评审结论
1 .根据质疑和澄清结果,对于投标人已经有效澄清的质疑问题和项目应从上述 A 值至 H 值的计算中剔除或修正,按 附表 13 格式修正 A 值至 H 值并计算 最终差额△ 2 。本款中所谓的“有效澄清”是指投标人做出的澄清已经合理地解释或说明了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质疑问题,并且澄清结果令评标委员会信服。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之问意见不一致,则采取记名投票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决定。
2.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 附表 15 的格式填写商务部分评审结论记录表,以最终差额△ 2 与投标人投标价格中标明的利润额(如标明的是利润率,以利润率乘以其计取基数,下同)进行比较并得出如下结论: (1) 如果 最终差额△ 2 (代数值)小于或等于投标人的利润额,则表明该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属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并且不低于成本;
(2) 如果 最终差额△ 2 是正值且大于(不含等于)投标人报价中的利润额,则评标委员会可以直接判定该投标人因为其投标价格低于成本而被废除。
(3) 在进行上述比较并形成结论的过程中,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之间意见不一致,则采取记名投票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最终差额△ 2 的处理方式
如果第三十条中形成的 最终差额△ 2 (代数值)小于或等于投标人的利润额,对于此 最终差额△ 2 , 评标委员会在保证投标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做如下最终修正:
1 .首先按 最终差额△ 2 的最终组成(最终的 A 值 至 H 值)分别局部调整各部分的价格,差额为正时增加相关部分的价格,反之降低相关部分的价格;
2 .计算出 最终差额△ 2 的绝对值占该投标人投标总价中由投标人自行施工部分总价(即投标总价扣除专业分包工程和专项供应项目的暂估价以后的总价)的百分比(m) ,即 m = 最终差额△ 2 /〔投标总价一专业分包工程和专项供应项目的暂估价〕× 100%;
3 .如果 最终差额△ 2 为正值,将按第(1) 款局部调整后的该投标人所有自行施工部分的单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统一按第(2)款中计算出的百分比全面下调,最终全面修正后的单价=按第(1) 款局部调整后的单价 × [1-m];
4 .如果 最终差额△ 2 为负值,将按第(1) 款局部调整后的该投标人所有自行施工部分的单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统一按第 (2)款中计算出的百分比全面上调,最终全面修正后的单价=按第(1) 款局部调整后的单价 × (1+m);
5 .要求相关投标人按照上述原则最终修正其投标报价,投标人应当接受这样的修正。拒绝按照本条规定接受修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废标条件中的相关规定拒绝其投标。 第三十三条 依次对其他合格投标人重复上述商务部分评审工作
1 .评标委员会按第十九条确定的商务部分评审次序,针对投标价格次低的投标重复上述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一条的商务部分评审工作,并依此类推,直至评审出三家不低于成本的投标。当经初步评审和技术部分评审均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数量少于三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当针对全部经初步评审和技术部分评审均被判定为合格的
投标重复进行上述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一条的商务部分评审工作并针对各家经初步评审和技术部分评审均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得出商务部分评审结论;
2 .商务部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按照 附表 16 的格式填 写评标结果汇总表,并列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3 .所有根据上土述程序评审出的不低于成本的投标,均应按照第三十二条对其投标价格进行最终的全面修正,投标人中标后,应按本条最终全面修正后的投标价格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十四条 评标报告与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 .基木情况和数据表; 2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 .开标记录;
4 .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 .废标情况说明(含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情况说明); 6 .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 .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需要处理的事宜; 10.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评标委员会对商务部分的详细评审工作应当一直 . 持续到评审出三家不低于成本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将该三家投标对应的投标人按投标价格由低至高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 (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一个,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经过评审后认为,剩余有效投标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投标价格均高于标底价格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3)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五、废标条件
第三十五条 废标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应判定为废标:
1 .投标文件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规定,并构成“重大偏差”的(“重大偏差”的定义见本办法第三十);
2 .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的;
3 .联合体投标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4 .招标文件中设立了拦标价,而投标价格超出拦标价的;
5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但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6 .经过本办法规定的技术部分评审,技术部分得分未能达到本办法中设立的技术部分合格分数线而被评标委员会判定未能通过技术部分评审的:
7 .经过本办法规定的商务部分评审,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8 .投标人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9 .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欺诈、威胁、以行贿手段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采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不正当手段的;
10 .投标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六、定标原则和定标方法
第三十六条 定标原则
本招标工程定标的基木原则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定标方法
按照第三十六条中的定标原则,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如下:
1. 原则上,招标人应当选择评标委员在评标报告中列为排名第一(按投标价格由低至高的次序排列)的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
2 .如果出现投标价格并列最低并且经过商务部分评审投标价格均不低于成本的情况,则技术部分得分最高者排序优先。
3 .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选择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规定同样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选择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七、名词解释和评标规定
第三十 名词解释和评标规定 1 、标底
本招标工程设“标底”,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有相关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标底”中包含专业分包工程和专项供应项目的暂估价以及预留金如果有)。“标底”一方面作为计算“拦标价”使用(具体定义见下文第2款),另一方面用作评标时参考。“标底”在开标之前应当保密。 2 、拦标价
为便于招标人控制总造价,以“标底”上浮+ 3 %为“拦标价”, 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拦标价”(不含等于“拦标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拦标价”在开标之前应当保密。 3 、有效投标
没有被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否决或者界定为废标的投标。 4 、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保证担保有瑕疵;
(2) 投标书(不是指所有的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和加盖投标人公章;
(3)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 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质量等级和质量奖项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等级和质量奖项,或者以质量奖项代替质量等级;
(6)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并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可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作废标处理。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凡存在细微偏差的评分项目,其最终评定分值应在经评定的相应评分项目的应得分值基础上折减去 10% 。 5 、量化打分保留两位小数
本办法中所有量化评审项目的标准总分为 100 分。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6 、保密规定
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文件以及与确定中标人有关的资料信息,所有参加评标的人员(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公证人员、工作人员等)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员泄露。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定标过程中,除非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投标人不得主动与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接触,不得有任何游说、贿赂等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和客观地进行评标的行为。投标人对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任何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行为,都将导致其投标文件根据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按废标处理。 7 、投标保证金瑕疵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投标保证金有瑕疵: (1) 投标保证金递交的时间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
(3)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目事先未得到招标人的书面同意。 (4)投标保证金额度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额度。 (5) 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不是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招标人。 (6)以保函形式出具的,担保机构不是合法的担保机构。
(7)以保函形式出具的,保函的格式或主要条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且事先未获得招标人的书面同意。
八、附则
第三十九条 通知评标结果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期前 28 天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第四十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 (招标人) 负责解释。
九、附表
第四十一条 评标表格
以下附表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附表 1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附表 2 :投标人资格审查表 附表 3 :投标偏差分析表 附表 4 :初步评审记录表 附表 5 :技术部分评审记录表 附表 6 :投标价格比较表
附表 7 :商务部分之算术错误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附表 8 :商务部分之错漏项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附表 9 :商务部分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附表 10 :商务部分之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附表 11 :商务部分之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和规费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附表 12 :商务部分之不平衡报价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附表 13 :商务部分之修正差额汇总表
附表 14 :质疑问卷及回复格式 附表 15 :商务部分评审结论记录表 附表 16 :评标结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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