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__]2号)和市教育局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做好全市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满足广大家长对中小学生课后服务的迫切需求。特制定我校课后服务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收费管理
第一条严格按规定收取课后服务费,每生每月120元服务费用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工作人员的补助。参与课后服务工作的教师每课时不超过70元,管理岗位人员每课时不超过35元。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学校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严禁不开展课后服务而收费、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等行为。
对建档立卡、低保家庭、残疾、孤儿、特困家庭学生实行减免政策。
第二条每学期开学前学校需科学合理制定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将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收费金额等情况报区教育局教育科、财务科备案后实施。
第三条做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公示,提前告知家
长开展校内课后服务的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并签订课后服务自愿协议书。
第四条课后服务费根据区教育局具体安排,按月收取,中途转入或转出的学生,根据实际天数进行核算。
第五条课后服务费属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第二章支出管理
第六条课后服务费由学校财务统一收到和管理,收取时需出具国家正规票据,建立专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足额用于课后服务工作。不得截留或提取管理费,不得侵占、挪用,不得列支其它无关费用。
第七条学校要厉行节约,努力提高课后服务费使用效益和公益服务水平,坚持量入为主、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八条课后服务费发放标准由学校研究确定,其考核和分配方案要通过家长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和财务科。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课后服务制度,安排和开展好课后服务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学校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确保费用使用合理合规,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学校适时对课后服务费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对违反有关规定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老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xx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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