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的。
被告一:,女,19xx年x月x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x。
被告二: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址:。 负责人: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二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 元;
2、请求被告二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x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x月x日x时x分,被告驾驶粤号小型汽车(机动车所有人:)自x路向路方向行驶至x时,因操作不当与由原告驾驶的由向行驶的粤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发生碰撞,造成原告xx人身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任何责任。发生事故当日,原告被送进x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自20xx年x月x日至
xx年x月x日住院治疗,共计住院x天,期间留一人陪护,出院时医嘱建议休息三周,注意补充营养,定期复诊,不适随诊,门诊随诊.共-产生医药费。原告陶海霞于xx年x月x日、x年x月x日到x复诊,医嘱建议休息x,产生医疗费共计x元.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坏,车辆维修共花费xx元。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x公司系肇事车辆粤号小型汽车(机动车所有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及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单号,保险限额20万元,不计免赔)的承保公司,两项保险期限为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止,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x公司应在交强险有责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内向原告x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x元,在交强险有责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向原告赔付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x元。但被告x保险公司一直拒绝赔付两原告上述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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