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如下4种情况:
1、剥夺政治权利的,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执行刑期;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等于管制的期限,同时计算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同时恢复;
3、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自有期徒刑、拘役完成之日起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应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虽然主刑的执行不包括在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内,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终身剥夺无期徒刑政治权利的,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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