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区别:工作时间、劳动关系终止及补偿、保险缴纳、计酬方式等。《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订口头协议,小时工资不低于最低标准,结算周期不超15日,无试用期,任一方可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全日制劳动者是指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的劳动者。
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用工的区别有:
1.工作时间不同;
2.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3.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4.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
5.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法律规定:标准的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的工时制度。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结语
全日制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与之相比,非全日制用工有以下区别:工作时间不同,非全日制用工可订立口头协议,劳动关系可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根据《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时间一般为四小时,每周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双方当事人可口头协议订立,但后订立的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合同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不得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合同中不得约定试用期,任何一方可随时通知终止用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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