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构成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滥伐林木的行为包括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或者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在量刑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同时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定罪证据类型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单纯伐树卖树这种行为并不构成滥伐林木罪,构成滥伐林木的前提条件是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相关规定,任意采伐林木,或者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随意采伐别人所有的森林等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才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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