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登记对抗是指,地役权一旦进行登记,就可以对抗任何第三方的权益。对于地役权的性质来说,它是存在在别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而且主要是为了满足自己不动产的一些便利条件。这种权利是具有从属性的,也就是说它不能与需役地分离并进行转让。同时它也不能作为其他权利的标的。随着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地役权也会随之消灭。地役权还有一种不可分性,这种不可分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分生上的不可分性、消灭上的不可分性以及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对于地役权的登记,它实行的是一种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也就是说,地役权是在地役权合同生效之时设立的,而不是在登记之时设立的。因此,如果未经登记,那么就不能对抗第三人。在进行地役权登记时,需要双方自愿申请,并需要提供相关的地役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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