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是规定机动车商业保险的核心内容,也是保险公司和车主必须遵守的准则。其中,赔偿约定是条款中的重要部分,它明确了保险公司在车辆出险后应如何赔偿车主或受害人。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七)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免赔率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赔偿方式
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施救费用赔偿的计算方式同本条(一)、(二)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脸金额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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