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原则上是禁止的,仅特例除外,比如出现了以下情形: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因此,只要不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规定的情况,股份公司不能回购自身的股权,股东也不能要求股份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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