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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的最新规定

来源:汇智旅游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5.9九级中列举了多种工伤九级的情况,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功能障碍等。这些情况包括癫痫、神经病、骨折等多种身体损伤,以及手术后的恢复情况等。这些标准用于评估工伤程度和赔偿等级。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5.9九级5.9.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5.9.2九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1)癫痫轻度;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人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两项或轻度毁容者;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10)面部有≥200px2或三处以上≥lcm2的瘢痕;11)两个以上横突骨折;12)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13)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14)1~2节脊柱内固定术;15)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16)一手食指2~3节缺失;17)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18)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22)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23)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24)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25)第V对脑神经眼支麻痹;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27)一眼矫正视力≤

0.

3,另眼矫正视力0.6;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31)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不畅;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33)牙槽骨损伤长度

100px,牙脱落4个及以上;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35)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36)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39)胆囊切除;40)一侧卵巢部分切除;41)乳腺成形术后;42)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5.9九级的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等情况均属于工伤九级。符合九级条款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癫痫轻度、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等。这些条款为工伤九级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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