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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纠纷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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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拆迁补偿协议履行纠纷,要求拆迁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补偿或安置房屋的责任;二是无效拆迁补偿协议纠纷,对无效合同应停止履行并返还已履行的部分,并根据过错承担责任。拆迁决定或补偿协议裁决不服应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可向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当一方不履行协议或履行不适当时,另一方可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分析

关于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主要处理如下:

1、关于拆迁补偿协议履行纠纷。

拆迁人在安置房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安置房的结构、面积、朝向等,致使拆迁安置合同无法履行,被拆迁人坚持要求依照协议补偿或安置的,应判令拆迁人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履行给付补偿或安置的房屋,拆迁人拒绝执行的,可采取划拨拆迁人款项,在房地产交易市场按协议约定的内容购置商品房交付给被拆迁人的方法,予以强制执行。

对于拆迁人将同一房屋安置给数个被拆迁人,应作为房屋确权纠纷案件审理,未取得争议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被拆迁人,可另行起诉拆迁人,拆迁人应负另行安置或补偿责任。

2、关于无效拆迁补偿协议纠纷。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无效一般表现为无权签订、显失公平、违背意志自由等。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一但被确认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无效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再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停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按照法律规定应互相返还,并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由于房屋被拆迁这一事实不可能逆转,所以拆迁补偿安置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区别处理。如由房屋所有权人以被拆迁人的名义与拆迁人重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原则上,占有人对非法取得的房屋返还与否,不影响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权利的行使。过错方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要根据过错大小确定赔偿比例。对因协议无效而获得的非法利益或实施的其他违法行为,应视不同情况予以追缴、罚款或拘留等民事制裁。

3、对于拆迁决定或者拆迁补偿协议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在性质上属于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4、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5、当事人之间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适当的,当事人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结语

拆迁补偿协议纠纷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履行纠纷、无效协议纠纷等。在履行纠纷中,如拆迁人擅自改变安置房的情况,应强制执行合同约定的补偿或安置方式。对于多个被拆迁人被安置在同一房屋的情况,应作为确权纠纷案件审理,拆迁人需承担另行安置或补偿责任。在无效协议纠纷中,一旦确认协议无效,已履行的应互相返还,未履行的应停止履行。考虑到不可逆转的拆迁事实,可与拆迁人重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于不服拆迁决定或裁决的诉讼,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时,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若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协议,当事人可提起民事诉讼,人民应受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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