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
世界养生 大会在安 徽合肥开 幕,养生 大会以“ 大健康、 大数据、 大产业” 为主题, 多角度研 讨健康养 生新趋势 ,助力中 国健康服 务业的新 一轮发展 。小编还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可能对您也有帮助:
中国卫生与健康促进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促进会的名称为中国卫生与健康促进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PROMOTING SANITATION AND HEALTH ,简称中国卫促会,英文缩写CAPSH。 第二条 中国卫促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卫生系统老领导、专家、学者发起,中国*和台、港、澳地区从事医药卫生和健康教育事业的工作者自愿组成经*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一级社会团体学术机构。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在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团结和组织中国*和台、港、澳地区的所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大力推动我国医药卫生与健康教育事业建设发展,促进和改善我国卫生状况、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强与国外医药卫生与健康教育事业的交流和合作。 第四条 本会办会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本着服务于社会大众的原则,推动医药卫生和健康事业发展,为提高中华民族的卫生科学知识水平,建立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而努力。 第五条 本会为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式,组建为市场经济模式并与国际接轨的国际化服务机构,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在国内接受民政部、卫生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中国 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任务是 一、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二、组织医疗、制药、保健、医学生物制品、养生康复、医疗器械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国内和国际的学术、科技研讨、交流、宣传、培训等,不断提高健康产业的科技水平和产业化程度; 三、开展咨询服务; 四、组织评选和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等); 五、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六、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七、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 八、承办上级及有关部门委托项目。
第三章 会 员
第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 第九条 会员条件 承认本会章程,愿为实其宗旨,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且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1、医药卫生院校毕业、获得相应技术职称(资格)者; 2、非医学院校毕业,但从事医药卫生健康教育方面工作者; 3、从事卫生医药健康产业领域工作,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人员。 4、其它学会或组织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拥护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且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药卫生与健康教育机构及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入会审批手续 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或经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力与义务 一、权力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4、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会议和选派出席国际会议; 5、优先在本会期刊上发表论文,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遵守章程; 2、执行本会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科技推广、科普活动; 4、参加社会公益性活动;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证书(聘书)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不得再以本会会员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报本会理事会批准后,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八、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 第二十一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时年龄不超过六十二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本会会长的职责: 一、召集、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或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 根据需要,本会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会在编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或团体资助或捐赠 三、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法律允许的业务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必须合法,其经费必须用于本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经费用于本会的办公开支、科研开支和学术活动及其自身的管理费用(含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用)。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提出修改意见,须有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同意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会二○一一年4月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徽为,外部轮廓呈圆形,中心为蛇和杖,蛇缠绕在杖上,背景为中国地图。图内上、下方的文字为分别为本会的中文繁体全称和英文缩写“CAPSH”名称,蓝底白字。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中国卫生与健康促进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促进会的名称为中国卫生与健康促进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PROMOTING SANITATION AND HEALTH ,简称中国卫促会,英文缩写CAPSH。 第二条 中国卫促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卫生系统老领导、专家、学者发起,中国*和台、港、澳地区从事医药卫生和健康教育事业的工作者自愿组成经*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一级社会团体学术机构。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在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团结和组织中国*和台、港、澳地区的所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大力推动我国医药卫生与健康教育事业建设发展,促进和改善我国卫生状况、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强与国外医药卫生与健康教育事业的交流和合作。 第四条 本会办会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本着服务于社会大众的原则,推动医药卫生和健康事业发展,为提高中华民族的卫生科学知识水平,建立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而努力。 第五条 本会为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式,组建为市场经济模式并与国际接轨的国际化服务机构,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在国内接受民政部、卫生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中国 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任务是 一、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二、组织医疗、制药、保健、医学生物制品、养生康复、医疗器械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国内和国际的学术、科技研讨、交流、宣传、培训等,不断提高健康产业的科技水平和产业化程度; 三、开展咨询服务; 四、组织评选和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等); 五、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六、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七、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 八、承办上级及有关部门委托项目。
第三章 会 员
第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 第九条 会员条件 承认本会章程,愿为实其宗旨,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且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1、医药卫生院校毕业、获得相应技术职称(资格)者; 2、非医学院校毕业,但从事医药卫生健康教育方面工作者; 3、从事卫生医药健康产业领域工作,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人员。 4、其它学会或组织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拥护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且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药卫生与健康教育机构及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入会审批手续 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或经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力与义务 一、权力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4、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会议和选派出席国际会议; 5、优先在本会期刊上发表论文,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遵守章程; 2、执行本会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科技推广、科普活动; 4、参加社会公益性活动;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证书(聘书)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不得再以本会会员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报本会理事会批准后,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八、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 第二十一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时年龄不超过六十二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本会会长的职责: 一、召集、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或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 根据需要,本会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会在编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或团体资助或捐赠 三、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法律允许的业务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必须合法,其经费必须用于本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经费用于本会的办公开支、科研开支和学术活动及其自身的管理费用(含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用)。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提出修改意见,须有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同意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会二○一一年4月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徽为,外部轮廓呈圆形,中心为蛇和杖,蛇缠绕在杖上,背景为中国地图。图内上、下方的文字为分别为本会的中文繁体全称和英文缩写“CAPSH”名称,蓝底白字。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Copyright © 2019- hzar.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