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表现为三种情况:1.假想非罪。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2.假想犯罪。行为在刑法上并没有规定为是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3.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发生误解。一、认识错误怎么定罪(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1、假想犯罪将刑法上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误以为是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2.假想不犯罪将刑法中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误认为不是犯罪。构成什么罪就承担什么罪的刑事责任。(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1、行为人误以为有可以侵害的客体,但实际上侵害的客体并不存在。如:误将尸体当做活人加以杀害;误将非毒品当作毒品出卖;误将男人当作女人强奸;误将自己的老婆当做别的女人予以强奸;等等。行为人应承担故意犯罪的未遂责任。2、行为人意图侵害的是这个客体而实际上侵害的是另外一个客体。比如:两种情形第一,行为人意图盗窃一般财物,而实际上盗窃到手的是一把支。如何处罚?第二,行为人意图盗窃支,而实际上盗窃到手的是一般财物。如何处罚?对意图侵害的客体,行为人应当承担故意犯罪的未遂责任。对于实际侵害的客体不能承担故意犯罪的责任,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应同时承担过失犯罪的责任,如果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是意外事件。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处。3、行为人意图侵害一个客体,而实际上被侵害的对象代表着两个客体。比如:盗窃正在使用当中的变压器的行为。对于意图侵害的一个客体承担故意罪的责任;对于实际侵害的另一个客体承担过失罪的责任,如果连过失都没有,不承担任何责任。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处。1、行为人意图侵害两个客体,但是被侵害的犯罪对象实际上就代表一个客体。如:某甲以为国家工作人员某乙正在执行公务,便采用暴力手段公然侮辱乙,甲以为这样既会损害乙的名誉和人格,也会妨害其执行公务,而实际上,乙当时并没有在执行公务。对于意图侵害的客体承担故意罪的既遂责任。对于实际上不存在的客体不承担任何责任(不能犯)2、对象错误的责任承担。首先,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其次,对实际侵害的对象应该承担既遂的责任。3、打击错误刑事责任的承担。对意图侵害的对象应该承担故意犯罪的未遂责任。对于实际侵害的对象,行为人若干抱着放任的态度,就承担间接故意犯罪的责任;如果抱着过于自信过失或者疏忽大意过失,则应承担过失犯罪的责任;如果既没有间接故意也没有过失,则是意外事件。最后按想象竞合的原则,从一重处。4、行为性质认识错误责任的承担。不承担故意罪的责任。对于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过失罪的责任。如果连过失都没有,不承担任何责任。5、偶然防卫应当承担故意罪的责任,但在处罚时应当考虑客观效果这一情节。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具体怎么理解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1.客体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2.对象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3.手段错误,指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如甲本想使用毒药杀害张三,但因为误认而错用了一种无毒的药物(手段不能犯未遂)。这种错误不影响罪过的性质。4.行为偏差,又叫做目标打击错误、打击错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5.因果关系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认识错误包括三种情况:第一个是:假想无罪。行为人的行为实际是触犯刑事法律的犯罪行为,但是他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假想无罪),行为人不能以不知法律作为免责的借口。第二个是:假想有罪。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第三个是:对罪名、处罚轻重的误解。行为人上述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和无知,不影响实际依照刑法定罪量刑。法律认识错误是法律术语。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的错误认识。包括这样三种情形:一是将有罪行为误认为无罪行为;二是将无罪行为误认为有罪行为;三是对罪行定性与处罚轻重的误认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 刑法 》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的认识。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一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一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 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非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 第二,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是刑 法规 定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第三,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 罪名 、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 犯罪构成 的范围,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等。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根据法定符合说,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应当在主客观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错误时,如本文前述案例,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行政相对人。 事实错误 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证据不确凿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重新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核实,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在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再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重新作出处理决定,重新履行处罚告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在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我们执法部门是可以重新调查取证,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这也是符合《行政处罚法》要求行政机关主动进行纠错的精神的。而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我们执法部门是不可以自行收集证据的,即使收集了证据也是无效的,但主动进行纠错却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和要求的。 程序出错 如果发现行政处罚的程序出现错误时,如检验报告送达后未满15日或责令整改未到期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行政相对人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或对责令整改未到期就处罚提出异议,致使该案处罚在程序上存在严重缺陷,此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再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重新作出处理决定,重新履行处罚告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管辖错误 如果发现因没有管辖权而导致行政处罚决定错误的,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按照案件移送的规定将案件材料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处理。我们虽然无权处理该违法行为,但不表示其他有权处理的部门不能处理。 首先,如果是浅层次的,比如说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中的编号或者字体写错了的话。这时候需要向秦政相对人重新送达一份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次就是如果是在程序上行政处罚,发现了错误的话。应当重新作出行政处罚。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认识错误包括三种情况:第一个是:假想无罪。行为人的行为实际是触犯刑事法律的犯罪行为,但是他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假想无罪),行为人不能以不知法律作为免责的借口。第二个是:假想有罪。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第三个是:对罪名、处罚轻重的误解。行为人上述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和无知,不影响实际依照刑法定罪量刑。法律认识错误是法律术语。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的错误认识。包括这样三种情形:一是将有罪行为误认为无罪行为;二是将无罪行为误认为有罪行为;三是对罪行定性与处罚轻重的误认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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