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表现为三种情况:1.假想非罪。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2.假想犯罪。行为在刑法上并没有规定为是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3.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发生误解。一、认识错误怎么定罪(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1、假想犯罪将刑法上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误以为是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2.假想不犯罪将刑法中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误认为不是犯罪。构成什么罪就承担什么罪的刑事责任。(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1、行为人误以为有可以侵害的客体,但实际上侵害的客体并不存在。如:误将尸体当做活人加以杀害;误将非毒品当作毒品出卖;误将男人当作女人强奸;误将自己的老婆当做别的女人予以强奸;等等。行为人应承担故意犯罪的未遂责任。2、行为人意图侵害的是这个客体而实际上侵害的是另外一个客体。比如:两种情形第一,行为人意图盗窃一般财物,而实际上盗窃到手的是一把支。如何处罚?第二,行为人意图盗窃支,而实际上盗窃到手的是一般财物。如何处罚?对意图侵害的客体,行为人应当承担故意犯罪的未遂责任。对于实际侵害的客体不能承担故意犯罪的责任,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应同时承担过失犯罪的责任,如果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是意外事件。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处。3、行为人意图侵害一个客体,而实际上被侵害的对象代表着两个客体。比如:盗窃正在使用当中的变压器的行为。对于意图侵害的一个客体承担故意罪的责任;对于实际侵害的另一个客体承担过失罪的责任,如果连过失都没有,不承担任何责任。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处。1、行为人意图侵害两个客体,但是被侵害的犯罪对象实际上就代表一个客体。如:某甲以为国家工作人员某乙正在执行公务,便采用暴力手段公然侮辱乙,甲以为这样既会损害乙的名誉和人格,也会妨害其执行公务,而实际上,乙当时并没有在执行公务。对于意图侵害的客体承担故意罪的既遂责任。对于实际上不存在的客体不承担任何责任(不能犯)2、对象错误的责任承担。首先,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其次,对实际侵害的对象应该承担既遂的责任。3、打击错误刑事责任的承担。对意图侵害的对象应该承担故意犯罪的未遂责任。对于实际侵害的对象,行为人若干抱着放任的态度,就承担间接故意犯罪的责任;如果抱着过于自信过失或者疏忽大意过失,则应承担过失犯罪的责任;如果既没有间接故意也没有过失,则是意外事件。最后按想象竞合的原则,从一重处。4、行为性质认识错误责任的承担。不承担故意罪的责任。对于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过失罪的责任。如果连过失都没有,不承担任何责任。5、偶然防卫应当承担故意罪的责任,但在处罚时应当考虑客观效果这一情节。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具体怎么理解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1.客体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2.对象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3.手段错误,指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如甲本想使用毒药杀害张三,但因为误认而错用了一种无毒的药物(手段不能犯未遂)。这种错误不影响罪过的性质。4.行为偏差,又叫做目标打击错误、打击错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5.因果关系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认识错误包括三种情况:第一个是:假想无罪。行为人的行为实际是触犯刑事法律的犯罪行为,但是他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假想无罪),行为人不能以不知法律作为免责的借口。第二个是:假想有罪。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第三个是:对罪名、处罚轻重的误解。行为人上述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和无知,不影响实际依照刑法定罪量刑。法律认识错误是法律术语。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的错误认识。包括这样三种情形:一是将有罪行为误认为无罪行为;二是将无罪行为误认为有罪行为;三是对罪行定性与处罚轻重的误认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 刑法 》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的认识。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一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一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 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非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 第二,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是刑 法规 定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第三,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 罪名 、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 犯罪构成 的范围,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等。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根据法定符合说,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应当在主客观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错误时,如本文前述案例,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行政相对人。 事实错误 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证据不确凿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重新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核实,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在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再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重新作出处理决定,重新履行处罚告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在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我们执法部门是可以重新调查取证,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这也是符合《行政处罚法》要求行政机关主动进行纠错的精神的。而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我们执法部门是不可以自行收集证据的,即使收集了证据也是无效的,但主动进行纠错却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和要求的。 程序出错 如果发现行政处罚的程序出现错误时,如检验报告送达后未满15日或责令整改未到期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行政相对人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或对责令整改未到期就处罚提出异议,致使该案处罚在程序上存在严重缺陷,此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再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重新作出处理决定,重新履行处罚告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管辖错误 如果发现因没有管辖权而导致行政处罚决定错误的,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按照案件移送的规定将案件材料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处理。我们虽然无权处理该违法行为,但不表示其他有权处理的部门不能处理。 首先,如果是浅层次的,比如说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中的编号或者字体写错了的话。这时候需要向秦政相对人重新送达一份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次就是如果是在程序上行政处罚,发现了错误的话。应当重新作出行政处罚。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认识错误包括三种情况:第一个是:假想无罪。行为人的行为实际是触犯刑事法律的犯罪行为,但是他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假想无罪),行为人不能以不知法律作为免责的借口。第二个是:假想有罪。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第三个是:对罪名、处罚轻重的误解。行为人上述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和无知,不影响实际依照刑法定罪量刑。法律认识错误是法律术语。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的错误认识。包括这样三种情形:一是将有罪行为误认为无罪行为;二是将无罪行为误认为有罪行为;三是对罪行定性与处罚轻重的误认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案件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重要情节不清楚,缺乏足够的证据为根据,或者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与结论之间存在矛盾;(二)发现了新事实、新证据,证明原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三)发现当事人伪造证据,或证人作伪证、鉴定人提供假鉴定、翻译人提供假翻译等情况,故意陷害他人,致使案情虚构,与实际情形严重背谬;(四)发现本案的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犯有渎职罪,故意歪曲案情,徇私舞弊,作出枉法裁判的,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的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制定的规章。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适用法律错误指的就是大前提错误。适用法律、法规的性质错误,也就是应当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适用法律、法规条文错误,包括适用定性条款错误和适用处理性条款错误两种。适用了没有效力的法律规范,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实体法律、法规、规章尚未生效果或已经失效。未适用应当适用的法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原审人民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
第3种观点: 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如下:1、对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认定上发生重大错误,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或者是把合法行为认定为犯罪,或者是把犯罪行为认定为无罪。2、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条文,对案件性质、罪名认定错误,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没有适用,不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却适用了。3、案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从重、加重情节没有加以考虑,因而没有根据法律进行判处和定罪量刑4、原判定性、定罪虽然正确,但量刑畸轻、畸重,超出了法定刑界限,显失公正的的。5、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或发现严重刑讯逼供情形,可能引起错误裁判的。一、继承纠纷二审可以推翻一审吗继承纠纷中二审能否推翻一审判决,主要是看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如符合以下条件,可推翻一审判决:1、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2、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重新审判。3、发现一审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1)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二、申诉的申诉条件民事申诉的条件如下:1、当事人认为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法。2、具有法定申请事由。3、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4、向作出该法律文书人民或其上一级人民提出申请。刑事申诉的条件如下: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1种观点: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表现为三种情况:1.假想非罪。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2.假想犯罪。行为在刑法上并没有规定为是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3.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发生误解。一、认识错误怎么定罪(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1、假想犯罪将刑法上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误以为是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2.假想不犯罪将刑法中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误认为不是犯罪。构成什么罪就承担什么罪的刑事责任。(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1、行为人误以为有可以侵害的客体,但实际上侵害的客体并不存在。如:误将尸体当做活人加以杀害;误将非毒品当作毒品出卖;误将男人当作女人强奸;误将自己的老婆当做别的女人予以强奸;等等。行为人应承担故意犯罪的未遂责任。2、行为人意图侵害的是这个客体而实际上侵害的是另外一个客体。比如:两种情形第一,行为人意图盗窃一般财物,而实际上盗窃到手的是一把支。如何处罚?第二,行为人意图盗窃支,而实际上盗窃到手的是一般财物。如何处罚?对意图侵害的客体,行为人应当承担故意犯罪的未遂责任。对于实际侵害的客体不能承担故意犯罪的责任,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应同时承担过失犯罪的责任,如果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是意外事件。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处。3、行为人意图侵害一个客体,而实际上被侵害的对象代表着两个客体。比如:盗窃正在使用当中的变压器的行为。对于意图侵害的一个客体承担故意罪的责任;对于实际侵害的另一个客体承担过失罪的责任,如果连过失都没有,不承担任何责任。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处。1、行为人意图侵害两个客体,但是被侵害的犯罪对象实际上就代表一个客体。如:某甲以为国家工作人员某乙正在执行公务,便采用暴力手段公然侮辱乙,甲以为这样既会损害乙的名誉和人格,也会妨害其执行公务,而实际上,乙当时并没有在执行公务。对于意图侵害的客体承担故意罪的既遂责任。对于实际上不存在的客体不承担任何责任(不能犯)2、对象错误的责任承担。首先,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其次,对实际侵害的对象应该承担既遂的责任。3、打击错误刑事责任的承担。对意图侵害的对象应该承担故意犯罪的未遂责任。对于实际侵害的对象,行为人若干抱着放任的态度,就承担间接故意犯罪的责任;如果抱着过于自信过失或者疏忽大意过失,则应承担过失犯罪的责任;如果既没有间接故意也没有过失,则是意外事件。最后按想象竞合的原则,从一重处。4、行为性质认识错误责任的承担。不承担故意罪的责任。对于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过失罪的责任。如果连过失都没有,不承担任何责任。5、偶然防卫应当承担故意罪的责任,但在处罚时应当考虑客观效果这一情节。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具体怎么理解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1.客体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2.对象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3.手段错误,指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如甲本想使用毒药杀害张三,但因为误认而错用了一种无毒的药物(手段不能犯未遂)。这种错误不影响罪过的性质。4.行为偏差,又叫做目标打击错误、打击错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5.因果关系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错误时,如本文前述案例,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行政相对人。 事实错误 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证据不确凿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重新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核实,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在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再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重新作出处理决定,重新履行处罚告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在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我们执法部门是可以重新调查取证,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这也是符合《行政处罚法》要求行政机关主动进行纠错的精神的。而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我们执法部门是不可以自行收集证据的,即使收集了证据也是无效的,但主动进行纠错却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和要求的。 程序出错 如果发现行政处罚的程序出现错误时,如检验报告送达后未满15日或责令整改未到期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行政相对人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或对责令整改未到期就处罚提出异议,致使该案处罚在程序上存在严重缺陷,此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再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重新作出处理决定,重新履行处罚告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管辖错误 如果发现因没有管辖权而导致行政处罚决定错误的,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按照案件移送的规定将案件材料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处理。我们虽然无权处理该违法行为,但不表示其他有权处理的部门不能处理。 首先,如果是浅层次的,比如说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中的编号或者字体写错了的话。这时候需要向秦政相对人重新送达一份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次就是如果是在程序上行政处罚,发现了错误的话。应当重新作出行政处罚。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认识错误包括三种情况:第一个是:假想无罪。行为人的行为实际是触犯刑事法律的犯罪行为,但是他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假想无罪),行为人不能以不知法律作为免责的借口。第二个是:假想有罪。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第三个是:对罪名、处罚轻重的误解。行为人上述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和无知,不影响实际依照刑法定罪量刑。法律认识错误是法律术语。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的错误认识。包括这样三种情形:一是将有罪行为误认为无罪行为;二是将无罪行为误认为有罪行为;三是对罪行定性与处罚轻重的误认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认识错误包括三种情况:第一个是:假想无罪。行为人的行为实际是触犯刑事法律的犯罪行为,但是他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假想无罪),行为人不能以不知法律作为免责的借口。第二个是:假想有罪。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第三个是:对罪名、处罚轻重的误解。行为人上述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和无知,不影响实际依照刑法定罪量刑。法律认识错误是法律术语。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的错误认识。包括这样三种情形:一是将有罪行为误认为无罪行为;二是将无罪行为误认为有罪行为;三是对罪行定性与处罚轻重的误认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错误时,如本文前述案例,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行政相对人。 事实错误 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证据不确凿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重新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核实,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在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再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重新作出处理决定,重新履行处罚告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在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我们执法部门是可以重新调查取证,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这也是符合《行政处罚法》要求行政机关主动进行纠错的精神的。而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我们执法部门是不可以自行收集证据的,即使收集了证据也是无效的,但主动进行纠错却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和要求的。 程序出错 如果发现行政处罚的程序出现错误时,如检验报告送达后未满15日或责令整改未到期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行政相对人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或对责令整改未到期就处罚提出异议,致使该案处罚在程序上存在严重缺陷,此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再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重新作出处理决定,重新履行处罚告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管辖错误 如果发现因没有管辖权而导致行政处罚决定错误的,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按照案件移送的规定将案件材料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处理。我们虽然无权处理该违法行为,但不表示其他有权处理的部门不能处理。 首先,如果是浅层次的,比如说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中的编号或者字体写错了的话。这时候需要向秦政相对人重新送达一份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次就是如果是在程序上行政处罚,发现了错误的话。应当重新作出行政处罚。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 刑法 》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的认识。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一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一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 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非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 第二,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是刑 法规 定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第三,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 罪名 、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 犯罪构成 的范围,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等。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根据法定符合说,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应当在主客观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认识错误包括三种情况:第一个是:假想无罪。行为人的行为实际是触犯刑事法律的犯罪行为,但是他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假想无罪),行为人不能以不知法律作为免责的借口。第二个是:假想有罪。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第三个是:对罪名、处罚轻重的误解。行为人上述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和无知,不影响实际依照刑法定罪量刑。法律认识错误是法律术语。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的错误认识。包括这样三种情形:一是将有罪行为误认为无罪行为;二是将无罪行为误认为有罪行为;三是对罪行定性与处罚轻重的误认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错误时,如本文前述案例,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行政相对人。 事实错误 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证据不确凿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重新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核实,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在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再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重新作出处理决定,重新履行处罚告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在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我们执法部门是可以重新调查取证,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这也是符合《行政处罚法》要求行政机关主动进行纠错的精神的。而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我们执法部门是不可以自行收集证据的,即使收集了证据也是无效的,但主动进行纠错却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和要求的。 程序出错 如果发现行政处罚的程序出现错误时,如检验报告送达后未满15日或责令整改未到期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行政相对人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或对责令整改未到期就处罚提出异议,致使该案处罚在程序上存在严重缺陷,此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再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重新作出处理决定,重新履行处罚告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管辖错误 如果发现因没有管辖权而导致行政处罚决定错误的,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按照案件移送的规定将案件材料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处理。我们虽然无权处理该违法行为,但不表示其他有权处理的部门不能处理。 首先,如果是浅层次的,比如说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中的编号或者字体写错了的话。这时候需要向秦政相对人重新送达一份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次就是如果是在程序上行政处罚,发现了错误的话。应当重新作出行政处罚。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 刑法 》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的认识。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一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一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 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非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 第二,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是刑 法规 定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第三,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 罪名 、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 犯罪构成 的范围,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等。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根据法定符合说,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应当在主客观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 刑法 》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的认识。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一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一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 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非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 第二,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是刑 法规 定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第三,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 罪名 、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 犯罪构成 的范围,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等。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根据法定符合说,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应当在主客观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 刑法 》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的认识。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一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一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 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非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 第二,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是刑 法规 定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第三,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 罪名 、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 犯罪构成 的范围,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等。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根据法定符合说,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应当在主客观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非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例如,行为人以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是犯罪,在实施通奸行为后自动投案。但刑法并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种情况称为幻觉犯。既然某种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就不能因为行为人误认为是犯罪而认定为有罪。2、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其实刑法第219条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种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定罪,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原则。第二种观点相反,认为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只能是违法性的认识,而不是社会危害性的认识。第三种观点认为,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之间,只要认识其中之一即可。第四种观点认为,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一般来说不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但不能绝对化。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如果确实不知法律,而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则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第五种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社会危害性行为而有意识地实施,则不能因为他自称不知法律,而排除故意的罪过。如果行为人确因不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从而也不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则应排除犯罪的故意。通说采取第五种观点。3、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例如,行为人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残,行为人误认为只成立保险诈骗罪,事实上成立保险诈骗罪与故意伤害罪。显然,行为人的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与量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适用法律错误指的就是大前提错误。适用法律、法规的性质错误,也就是应当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适用法律、法规条文错误,包括适用定性条款错误和适用处理性条款错误两种。适用了没有效力的法律规范,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实体法律、法规、规章尚未生效果或已经失效。未适用应当适用的法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原审人民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适用法律、法规的性质错误,也就是应当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二、适用法律、法规条文错误,包括适用定性条款错误和适用处理性条款错误两种。三、适用了没有效力的法律规范,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实体法律、法规、规章尚未生效果或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和法律。一切违反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和法律的特权。
第3种观点: 一、民事案件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1、案件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重要情节不清楚,缺乏足够的证据为根据,或者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与结论之间存在矛盾;2、发现了新事实、新证据,证明原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3、发现当事人伪造证据,或证人作伪证、鉴定人提供假鉴定等情况,故意陷害他人,致使案情虚构,与实际情形严重背谬;4、发现本案的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犯有渎职罪,故意歪曲案情,徇私舞弊,作出枉法裁判的等等。二、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很多,主要内容如下:1、适用的法律门类错误,如应适用行政处罚法却适用了行政许可法。2、适用法律条文错误,如应适用甲条,却适用了乙条。3、适用已经废止、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4、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如应当适用上位法,却适用了下位法;应适用特别法,却适用了普通法。任何一个民事审判,都会基于审理查明的事实适用法律从而得出判决结果,才会使裁判结果合乎情理和适合法律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犯罪构成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认识的内容与犯罪构成的客观构成事实不相符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对象错误 2行为错误 3.因果关系错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法律认识错误包括三种情况:1、假想无罪。行为人的行为实际是触犯刑事法律的犯罪行为,但是他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假想无罪),行为人不能以不知法律作为免责的借口。2、假想有罪。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3、对罪名、处罚轻重的误解。二、事实认识错误所谓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所认识、所意欲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客观事实不一致,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这类错误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则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1、对象错误。2、行为差误(打击失误、打击错误、目标差误,称方法错误不当)3、行为错误4、因果关系错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法律认识错误包括三种情况:1、假想无罪。行为人的行为实际是触犯刑事法律的犯罪行为,但是他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假想无罪),行为人不能以不知法律作为免责的借口。2、假想有罪。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3、对罪名、处罚轻重的误解。二、事实认识错误所谓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所认识、所意欲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客观事实不一致,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这类错误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则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1、对象错误。2、行为差误(打击失误、打击错误、目标差误,称方法错误不当)3、行为错误4、因果关系错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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