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补偿65平安置房20平(经济发展用房)2、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补偿32.5平安置房;不安置经济用房!3、祖遗户每宅补偿130平安置房,不安置经济用房;4、部分安置房货币化价格为8000元/平;5、过渡期36个月,因建设原因超过过渡期按照原标准2倍发放过渡费,以后不在提高。选择房屋置换发放36个月过渡费;选择货币安置一次性发放6个月过渡费,以后不在支付。6、过渡费每人每月500元或每户每月1500元;祖移户每宅每月1500元过渡费;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六条 被拆迁房屋的拆除施工必须由能够确保安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承担房屋拆除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负责。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制定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设施的情况、拆除施工方案、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实施房屋拆除的企业和人员必须按照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施工。 实施房屋拆迁、拆除的人员必须接受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许昌市关于印发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文件的规定,水浇地为1.8000万元/公顷,菜地为4.5000万元/公顷。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 为了保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补偿65平安置房20平(经济发展用房)2、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补偿32.5平安置房;不安置经济用房!3、祖遗户每宅补偿130平安置房,不安置经济用房;4、部分安置房货币化价格为8000元/平;5、过渡期36个月,因建设原因超过过渡期按照原标准2倍发放过渡费,以后不在提高。选择房屋置换发放36个月过渡费;选择货币安置一次性发放6个月过渡费,以后不在支付。6、过渡费每人每月500元或每户每月1500元;祖移户每宅每月1500元过渡费;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六条 被拆迁房屋的拆除施工必须由能够确保安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承担房屋拆除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负责。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制定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设施的情况、拆除施工方案、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实施房屋拆除的企业和人员必须按照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施工。 实施房屋拆迁、拆除的人员必须接受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2种观点: 律师解答:1、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补偿65平安置房20平(经济发展用房)2、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补偿32.5平安置房;不安置经济用房!3、祖遗户每宅补偿130平安置房,不安置经济用房;4、部分安置房货币化价格为8000元/平;5、过渡期36个月,因建设原因超过过渡期按照原标准2倍发放过渡费,以后不在提高。选择房屋置换发放36个月过渡费;选择货币安置一次性发放6个月过渡费,以后不在支付。6、过渡费每人每月500元或每户每月1500元;祖移户每宅每月1500元过渡费;【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六条 被拆迁房屋的拆除施工必须由能够确保安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承担房屋拆除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负责。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制定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设施的情况、拆除施工方案、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实施房屋拆除的企业和人员必须按照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施工。 实施房屋拆迁、拆除的人员必须接受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对各县(市、区)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研究,参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考虑我市物价因素,经综合平衡,对原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新补偿标准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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