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南京市医保报销: 1、对于2万元以上至4万元部分,报销比例为50%; 2、对于4万元以上至6万元部分,报销比例为55%; 3、对于6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报销比例为60%; 4、对于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报销比例为65%; 5、对于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70%。 二、参保人员应当持经办机构统一发放的《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抢救除外)或购药。参保人员凭卡就医、购药时,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予以核验。个人只需支付个人缴纳的那一部分就好了。个人缴纳的部分可以刷医保卡也可以支付现金。但是要选择医保定点医院或药店就医或购药。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3种观点: 法律客观:《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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