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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应该谁参加诉讼的相关规定是哪些

2025-01-15 来源:汇智旅游网
第1种观点: 单位犯罪案件单位诉讼代表人不一定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中所指的诉讼参与人、诉讼代理人。现行司法解释把犯罪单位诉讼代表人的确定与选择的权力都交给了检察院(让单位提出人选再由检察院认定)。诉讼代表是否充分发挥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有待商榷。诉讼代表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诉讼代表不出庭的后果:诉讼代表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相关依据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二、《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单位犯罪案件,除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八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审查起诉书是否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需要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第二百七十九条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第二百八十条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二)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第二百八十一条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的确定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3种观点: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二)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综上所述,被告单位没有诉讼代表人愿意参与诉讼的,应当由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选择合适的代表人参与。一、单位犯罪主体的种类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以下五种:1、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我国现行经济活动中所存在的公司,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还包括国有独资公司等。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公司又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本公司和分公司;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等四大类。另外,还有集团公司等。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组织形式越来越多地采用公司的形式,国家主要的经济活动依赖于公司实施的,同样,以企业单位名义(诸如实业公司、经营公司等)实施的犯罪活动,也主要是形形式式的公司,因此,在我国刑法中,公司便成为单位犯罪的首选主体。2、企业从逻辑上而言,企业是种概念,公司是属概念,两者之间是包容和被包容的关系。立法将企业与公司并列,是有悖概念的种属关系的。但是,从立法的角度看,将公司与企业并列,一是为了强调公司的法律地位,二是公司在单位犯罪中占有突出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指除公司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由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的财产属于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对企业负无限责任;个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负无限连带责任,该类企业的利益,实际上就是企业经营者的个人利益,企业的行为就是经营者个人的行为,企业的资产不独立于企业经营者,对外所需承担的责任,也就是经营者个人的责任。因此,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3、事业单位《刑法》将事业单位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之一,而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事业单位的活动一般不具有营利性,并注重社会公益事业或社会发展的需要。但部分事业单位往往也有某些社会管理职能,由此产生的权力可能被用来实施犯罪。另一部分事业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已被推向市场,它们需要自己挣钱养活自己,这就必然地从事营利性活动,以谋取经济利益。事业单位一旦带有营利性,实施犯罪的可能便就产生。所以,我国刑法将事业单位列为单位犯罪主体是必要的。4、机关机关是单位犯罪的第四类主体。从字义上来理解,《刑法》规定的机关,包括国家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等。但并非任何单位犯罪都可以由机关构成。《刑法》规定的某些单位犯罪的主体只能是企业、事业单位。事实上,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机关范围也是有限制的。诸如国家的立法机关,它的行为往往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因而,不可能成为犯罪主体。有可能成为犯罪主体的机关主要有:国家机关的基层组织,由于其在管理社会或经济活动中,为了本地区或本单位的利益,可能会实施单位犯罪;国家机关的具体职能部门,这些部门拥有社会和经济等管理职权,在为本部门谋利时,可能利用职权实施单位犯罪。5、团体团体有社会团体、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等多种称谓。团体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有以下几种:一种是行使一定社会管理职能或行业管理职能的团体,而纯粹的学术团体一般不可能实施单位犯罪。另一种是行业团体,这些团体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正在逐步向行业协会之类的团体转移,于是,这些团体(如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等)在行业管理中所起的作用已相当大,它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人和组织实施制裁。从而,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如受贿罪等。我国法律当中规定的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应该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是董事长等这些主要负责人的,只有能够向我国法庭提供没办法出庭的客观原因的证明才能够委托职工出庭参加庭审,不过一般都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出庭参加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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