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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的定义是怎样的

2025-01-15 来源:汇智旅游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基础设施投资是指能够为企业提供作为中间投入用于生产的基本需求,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所需要的基本消费服务,能够为社区提供用于改善不利的外部环境的服务等基本设施建设的投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第六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2种观点: 第一个消费者购买欲望,这跟商家的营销手段密切相关,商家的创意营销会让消费者觉得东西买回来很值得,这样消费者才会有购买欲望,另外产品的质量性能也对激发消费者购买欲望有很重要的作用;第二个消费者的购买能力,这就跟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了,只有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好了,居民的工资才会上涨,这是最重要的因素。一、市场的构成要素包括哪些方面市场的基本要素如下:可供交换的商品:这里的商品包括有形物质产品,无形服务和各种商业化的资源要素,如资本,技术,信息,土地,劳动力等。市场的基本活动是商品交换,而发生的经济联系也基于商品的买卖。因此,有一定数量的可交换商品是市场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市场的基本要素。如果没有可交换的商品,市场就不存在了;提供货物的卖方:在市场上货物不能自己与其他货物交换,但货物必须由其所有者,销售货物的一方进行交换,即卖方将其运往市场。在市场中,商品所有者通过特定的商品交换反映他们的意志,他们自己的经济利益和需求。因此,卖方或商品所有者成为一定数量商品的代表,成为市场供求的基本市场要素;人格化-买方:在向市场销售一定数量的商品后,有必要找到既有需求又有能力支付的买家。否则,货物交换就不能完成,市场就不存在了。因此,以买方为代表的市场需求是决定商品交换能否实现的基本因素。二、市场需求市场需求是指一定的顾客在一定的地区、一定的时间、一定的市场营销环境和一定的市场营销计划下对某种商品或服务愿意而且能够购买的数量。可见市场需求是消费者需求的总和;同时也是需求侧的管理或者改革的理论、实践的重要课题。由于市场需求是从个人需求推导出来的,所以,市场需求量取决于决定个别买者需求量的因素。消费者的偏好支配着他在使用价值相同或接近的替代品之间的消费选择。但是,人们的消费偏好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在一系列因素的作用下缓慢地变化的。

第3种观点: 客户的需求往往是多方面的、不确定的,需要我们去分析和引导,很少有客户、尤其是消费品的购买者对自己要购买的消费品形成了非常精确的描述,也就是说,当一位客户站在我们的面前时,他对我们的产品有了极大的兴趣但仍然不知道自己将要买回去的是什么样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增强与客户的沟通,对客户的需求做出定义。 定义客户的需求就是指通过买卖双方的长期沟通,对客户购买产品的欲望、用途、功能、款式进行逐渐发掘,将客户心里模糊的认识以精确的方式描述并展示出来的过程。 当然,在进行客户需求定义是要注意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面来分析,不妨注意以下几个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对于任何已被列入客户范畴的消费者,我们要全面的定义其几乎所有的需求,全面掌握客户在生活中对于各种产品的需求强度和满足状况。之所以要全面了解,是要让客户生活中的需要完整地体现在你的面前,而且根据客户的全面需要分析其生活习惯、消费偏好、购买能力等相关因素,更为重要的是这种“以全概偏”的了解往往会迷惑客户,刻画销售人员关心客户、爱护客户的经典形象。 2.突出性原则 时刻不要忘记销售者的第一要务是为公司销售产品,帮助客户满足需求。所以,要突出产品和客户需求的结合点,清晰的定义出客户的需求,必要的时刻要给客户对本产品的需求形成一个 “独特的名称”。假如你是一个竹躺椅的销售人员,尽可能得让消费者形成对躺椅的独特认识,为它定义出一个别人都没有意识到的“提高生活舒适度需求”等。 3.深入性原则 沟通不能肤浅,否则只能是空谈。对客户需求的定义同样如此,把客户需求的定义认为是简单的购买欲望,或者是单纯的购买过程明显囿于局限,只有深入的了解客户的生活、工作、交往的各个环节,你才会发现他对同一种产品拥有的真正需求。也就是说,要对客户的需求作出清晰的定义,事前工作的深入性是必不可少的。 4.广泛性原则 广泛性原则不是对某一个特定客户需求定义时的要求,而是要求销售人员在于客户沟通是要了解所有接触客户的需求状况,学会对比分析,差异化的准备自己的相关工具和说服方法。 5.建议性原则 客户不是我们的下属,所以命令他们是不会接受的,当然我们也不可能这么做。在客户需求的定义过程中同样如此,客户所认同的观念跟我们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差异,所以对客户的需求要进行定义只能是“我们认为您的需求是……,您认同吗” 注重对客户需求的分析,不仅是从其需求的综合层次而且是从产品的特质出发,在定义的过程中,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调查——此乃产品销售和需求定义基础。充分的调查是掌握大量信息的可靠渠道,而调查工作一般都是事前开始,运用各种工具、或用各种关系、采用各种方法具体详细地掌握消费者的静态和动态信息。我要强调的是,调查决不要在正式接触之前就已经结束,或者说,调查到达一定的程度时我们就可以开始与客户沟通,在双向信息流动的同时继续丰富对消费者需求的把握。显然,我们的需求都在发生变化。调查工作是每个销售人员的必做之事,一般情况下可以自己对所在的区域进行直接了解,更可以充分的利用公司的资料和档案。现在有很多销售人员缺乏的不是主动去了解客户,而是不会使用公司已有的客户档案和相关资料,这样会浪费大量的资源。在一个较为成熟的企业里,我更强调使用和更新客户档案,重视调查的延续性。 分析——分析研究所得既定资料和信息,是科学的界定需求定义的重要环节。其中的环节就是要我们去伪存真、去粗存精,并根据消费者的自身状况,包括工作性质、环境、同事关系、家庭环境、亲朋关系、事业发展状况等来科学的研究其需求的变化趋势。掌握趋势,在沟通时就能站在更高的角度和客户讨论。此时的我们是客户眼中的专家,使他发现并满足自身需要的顾问。注意分析的是客户需求的类型、规格、款式、色彩、数量等具体性的因素。 沟通——这是定义客户需求的关键。所以我们必须重视这个环节,事前要设计好相关的沟通内容、沟通方式和引导客户的具体问题、手段等。其实,沟通的过程还要重视的是在什么样的环境下沟通的问题,如果是单纯的拜访客户,估计很难挖掘其真实的想法。因为在接受销售人员的拜访使客户都处在高度戒备的状态中,时刻提防掉进销售人员的圈套,所以一般很难敞开心扉。所以沟通的关键是环境,越是非正式的环境,对于定义客户的需求越有利。 试探——试探是在有了对客户需求的基础性认识时进行的归纳总结,并形成一定的规律性话语和结论。对于销售人员来讲,主要的工作是要大胆的讲出来你为客户形成的定义,试探你对客户的分析和沟通结果是否充分掌握。所以,假如你是一名培训课程的销售人员,基于对客户需求的认识,你就应该试探性的总结客户的需要的是什么,真正的销售人员往往这样打动人:“李总,所以你的困难就是区域销售市场信息不太通畅、工作效率偏低,你是不是打算在本月中旬将其中三个销售经理送到我们的课堂上来” 重复——无论客户对于试探性的总结认同与否,我们都要重复客户的自己的回答。这是表明对客户的尊重,更是为自己强化客户需求的印象,并根据最新的印象和继续的沟通修正自己的定义。重复一次,买卖双方就强化一次印象,就拉进一步距离,就明确一层需求,就取舍一份信息。对于上面的试探,如果对方否定,你应该重复:“您是说没时间让他们来,对吧”如果对方肯定,你也应该重复:“您是说让李经理、王经理、宋经理三人15日一起来报到,是吧” 确定——销售人员不能永远跟着客户的思想走。所以,当你有充分的认识,已经基本克服了前述环节的障碍时,请大胆、无疑的确定下来,明确地告诉我们的客户“你现在所要的就是……”,此时的犹豫和停滞只能是表明你不是专家,白白丧失了销售的大好机遇。.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消费者权利也称消费者权益,是消费主体的权利和利益的合称。消费者利益由多种利益因素构成,主要包括物质经济利益、精神文化利益、安全健康利益、时效利益、环境利益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指的是消费者所享有的,由法律、 法规 确认,受法律、法规保护的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的核心问题,作为一个消费者,如 消费者权利 消费者权利 果不明了自己究竟应当享有什么权利,在实际生活中,就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所以,作为一个消费者,首先要明白的就是自己享有那些权利,这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消费者只有享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才能理直气壮的请求国家予以保护。因此,消费者权利是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客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消费者的权利有:(一)人身、财产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二)知悉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三)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四)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五)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六)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七)受教育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八)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九)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消费者维权途径如下: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纠纷。2、投诉。3、调解。可以申请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4、仲裁。仲裁解决的需要事先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5、诉讼解决。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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